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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潘光林 方飞潮 叶希希:《对<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解读》

潘光林等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编者按:中国破产法论坛网、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11月12日经授权发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现经温州中院同意,网络首发“对《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纪要》,也欢迎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本文为独家首发,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对《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解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光林 方飞潮 叶希希


一、起草背景和经过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不仅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更是我市当前非常突出也非常紧迫的一项中心工作。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温州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担保链问题停产倒闭,一度还出现企业主出走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对此,温州两级法院在最高法院和浙江高院的指导下,依托温州金改“先行先试”的独特优势,大力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全力发挥审判职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均创新高。中院获批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相关经验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等领导批示肯定。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目前,破产财产通常是由管理人自行选择拍卖行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成本,也难以克服传统拍卖存在的公开性不够、串标等弊端。如何借助现有成功的司法网拍平台,进一步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审判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温州部分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鉴于此,温州中院立足温州实际,通过走访部分管理人和听取部分基层法院意见,收集相关案例和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总结经验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初稿。后又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由温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纪要》。

《纪要》共二十四个条文,确立了温州两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定了相关具体措施等内容。

二、立足点及基本原则

(一)立足点

要正确理解《纪要》内容,首先必须与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涉讼财产进行区分。法院执行部门的处置行为是法院依职权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拍卖主体是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纪要》中涉及的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是管理人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主动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但因其系接受管理人的委托进行的拍卖,所以对拍卖结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其应对拍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是自愿合法原则。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直接关乎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会对处置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意志表达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应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基于此,《纪要》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这一原则在《纪要》中得到了较为具体的贯彻。包括就企业破产财产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是否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起拍价、保留价以及与传统拍卖程序之间的转换等事项,都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这也是充分尊重破产企业债权人进行权利处分进而实现意思自治的体现。

二是公开高效原则。迟来的公正是非公正。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快捷、高效地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体现。对符合网络司法拍卖条件的破产财产,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目的在于节约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纪要》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处置时应对效率、公开有所保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纪要》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应明确起拍价、保留价的预案,以便流拍之后启动再次拍卖,这可以避免程序繁琐可能造成的时间拖延。其二,考虑到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较多,而召开债权人会议通常需要较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纪要》明确规定可以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纪要》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其三,《纪要》对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供司法网拍平台和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一般而言,法院完成对司法网拍申请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工作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对部分工作设定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其四,《纪要》后附移交拍卖审批表、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款划付审批表,这不仅可以规范管理人工作,也为其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是分工协作原则。将企业破产财产交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会涉及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的不同工作分工。一方面,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破产审理部门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分别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视情况为管理人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与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的是委托人的职责,须按要求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与管理人应做好协作配合。法院与管理人之间虽然职责不同,但是其目的是相同的,也就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节约相应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正是因为如此,法院与管理人彼此间应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力争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网拍的破产财产范围。网络司法拍卖因为本身的特点导致其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破产财产处置。《纪要》划定了可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情形,具体包括机动车、产权明晰的不动产以及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其他财产。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机动车一般价值不大,若交由传统拍卖进行处置,则其拍卖所得款项扣减拍卖费用后可能所剩无几。这就造成实践中对机动车处置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机动车闲置浪费的现象。《纪要》要求机动车处置应优先考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零佣金优势,恰能解决上述问题。其二,关于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不动产,有人主张应冠以“无权利瑕疵”的限制,也就是说要处置的不动产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后考虑到实践中不动产的权利形态多样,真正无权利瑕疵的极少,比如厂房正处于租赁期间就是非常多见的情形,而事实上只要能够保证产权明晰即能够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

二是管理人承担委托人的职责。如前所述,《纪要》明确规定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的是委托人的职责,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并进行处分过程中,要对标的物是否适合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判断,同时引导债权人会议和担保债权人优先选择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其二,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应按照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等网络司法拍卖所需材料在法院依职权处置执行标的时,一般是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完成的,但是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这些材料的提交义务应由管理人承担。考虑到管理人提交这些材料可能存在的专业性缺陷,其可以选择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经常委托的专门制作机构,协助其完成相关的制作工作,同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三,管理人应根据拍卖结果完成流拍或拍卖成功后的相关工作。

三是债权人会议起决定性作用。如前所述,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意志表达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处置结果的选择均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纪要》强调的是,在具备相应情形时,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但是最终决定权还是交由债权人会议,即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话,任何情形下均不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其二,《纪要》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对拍卖事项的自主决定权。从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到是否进行评估、起拍价、保留价等具体事项的确定,《纪要》都要求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依职权处置执行标的时,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动产二次、不动产三次),但是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也是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

四是担保债权人意见应作重要参考。考虑到担保债权人对于设立担保的破产财产所享有权利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纪要》规定对设立担保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时,应就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担保物、是否就担保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或不委托价格评估情况下担保物估价的确定、起拍价、保留价等事项征求担保债权人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作为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担保物的重要参考,但是当该书面意见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意见为准。

五是依拍卖结果明晰相应程序。《纪要》对流拍或拍卖成功后的相关程序与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余款的情形下,会涉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破产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管理人之间对程序衔接的配合问题,《纪要》对此作了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破产财产的交付手续由管理人负责办理,破产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出具文书予以协助;规定财务部门根据破产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将拍卖价款支付给管理人等。其二,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付价款的情形下,买受人应对拍卖公告费用、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等合理损失予以承担,管理人可以通过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来实现。其三,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情形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过破产审理部门告知管理人后,是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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