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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院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

温州中院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十分困难,并亟待解决。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问题。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银行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出现融资成本增加乃至无法融资、参加招投标活动受限制(主要指建筑类、医药类等资质类企业),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二是企业重整前所开立账户的撤立问题。重整计划执行通常需要一定期间,而银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清偿率得以实现之前,其债权是一直挂账的,这就导致款项进入原账户后会被银行冻结、扣划,进而导致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依然无法使用原账户。故基本账户作为每个企业必须设立的账户,急需在重整成功后撤销并重新设立。如果重整企业有与一般账户所在银行发生业务关系,则一般账户也必须撤销后重新设立,否则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三是税务系统信用修复问题。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会涉及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若前法定代表人系其他被列为非正常纳税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以此为由拒绝变更,将对重整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四是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问题。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位的企业被执行人,要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该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执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会对其重整计划的执行产生影响。

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应帮助其重建良好信用记录。因为重整成功后的企业相对于重整前的企业而言,虽然名称可能尚未变更,但是从股东构成、资金投入、后续运营等方面来说,都是有别于重整前的企业的,因此企业信用应另行重新开始记录才为公平。为此,温州市中院破产审理部门加强与执行局协调沟通,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凭破产程序相应裁定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恢复其信用。但是关于银行征信系统和税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管理人及破产审理法院向相关部门、银行发出申请修复信用记录的函件,大多被拒绝,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正是基于此,温州市中院多次与市人行、市税务部门协调,推动解决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2016年3月28日讨论通过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二)》已就前述问题形成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针对重整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管理人可以分别向市人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市人行和各商业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

二是针对企业重整前所开立的基本户的撤立问题,如债务人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依据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函)开展账户撤销工作。管理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或重新开立申请后,开户银行及市人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关于债务人企业一般户的撤立问题,先试点解决。

三是针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变更的问题,不管是否存在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情形,税务部门均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亦不得以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四是针对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向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后,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参与招投标资格。

五是针对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若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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