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书丨《中国民法典精要》
日前,「泰享读书会」暨燕大元照赠书仪式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行。当天「泰享读书会」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律师主持,多名律师、顾问及英腾计划成员参与分享,北京大学出版社同仁及周泰同事现场观看。十二位周泰同仁从燕大元照书库中挑选了十二本进行推荐与分享,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读书交流会。
本文整理自「泰享读书会」上周泰律所跨境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鹏博士的读书心得,以飨读者。
书名:中国民法典精要
作者:杨立新
出版日期:2020-12
ISBN:9787201316269
之所以选择《中国民法典精要》这本书,是因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法律人来说是一件历史性的大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系历来以成文法为主,而且以法典化为高级阶段。我们国家之前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虽然也有人把《刑法》叫作“刑法典”,但那都只是非正式的称谓。
在《民法典》之前,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各个领域,我国的法律规范都是靠分散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组织的,体系性较差。
形成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的统一法典,是我们国家立法者以及民法学者长期以来努力的方向。我国《民法典》最终于2020年获得通过、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才有了我国的第一部法典,这无疑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但《民法典》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小小的挑战。以往,很多人的专业都是按照民商、合同、婚姻继承等比较细的部门法来分的,而当时我们所熟悉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九部法律的内容一下都被修改、合并到了《民法典》里面,原来的“载体”突然消失了,难免让我们有一种迷失自我的感觉。现在,整部法典1260条、十万多字,信息量巨大,想一下子通盘掌握是有难度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通常会选取里面最关心、最急用的一些点来看,往往也还是之前各自的专业方向所对应的那些内容,但对于《民法典》的全貌,大都还是缺乏了解的。
而杨立新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精要》这本书,恰恰让我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总体的了解。这部著作不是《民法典》条文释义,而是结合了《民法典》最新规则的民法基础理论,逻辑清晰、易于理解,特别适合法律初学者以2021年为立足点开始民法的学习,也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快速、概括性地了解《民法典》。
杨立新老师在书的前言里,也明确讲了他写这本书的出发点和取舍标准,就是深入浅出,同时抓住重点,不求面面俱到。这本书文风精炼、简洁,读起来非常轻松顺畅,可以推荐给大家带在身边、放在枕边,随时温习。
如果大家想在这部精要的基础上更深入地研究《民法典》,例如细致地对比《民法典》与原有法律规范的实质差异,那还是需要再去研读其他更加“大部头”的著作。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学习杨立新老师的这部精要,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第一个问题就是《民法典》本身的法律属性和位阶问题。
可能乍听起来这个问题会显得有点“傻”,因为事实就摆在我们眼前,所有的人也都这样讲:《民法典》在私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基础的地位,它不仅对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而且在适用上也优于其他规范,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如果《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才能从其他规范中寻找法律依据。
我并不否认《民法典》的特殊地位,但问题在于这样的地位在实定法层面上真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吗?
作为一种立法性文件,《民法典》当然应当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要求,然而《立法法》里面并没有一类立法文件叫“法典”,“基本法律”内部也没有更细的划分。可见,严格讲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法典》应仍属“基本法律”,而且权威网站“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也的确是将《民法典》列为“法律”的。
同为基本法律,《民法典》的位阶为什么就高于其他基本法律呢?《民法典》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似乎也不足以证明《民法典》的优越位阶。
当然,想从根本上消除上述疑问并不难,无论是通过修改《立法法》单独界定“法典”类立法性文件,还是通过其他权威方式明确规定“法典”类基本法律优于其他基本法律,都是可行的。但关键在于法典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应当有据可循。
将来,《民法典》必然还需要不时修订,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可能出现新的单行民事法律,而且在其他的法律领域也会制定法典。针对法典化这样一项长期、持续、动态的工作,如果能够从一开始就充分考虑它自身的规范性、体系性,无疑会为它的正当性、有效性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个问题,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都秉持了“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延续了这一传统模式,包含了商法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它也可以被称作“民商法典”。但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商事特别法独立于《民法典》存在,如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因此,相对于将商法内容几乎全部纳入民法典的“完全民商合一”模式,我国《民法典》仅属于“不完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
由于长期的“民商合一”传统,大家对“民商分立”的概念普遍非常陌生,也习惯了看到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定在一起,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适用同样的规则,租用厂房、商铺与租用住宅的法律适用没有丝毫的差别。
目前主流的观点似乎认为,民法和商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不必刻意突出民事行为的特殊性,而且不区分民事商事规范,会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类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然而这种观点恐怕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客观存在:专业代理商的行为模式显然不同于偶尔接受朋友委托代理某一事项的自然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也显然不同于临时借钱给亲友的个人,租用厂房、商铺更是比租住公寓复杂得多。
规则的混同,并不会使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获得同样的地位。如果不能在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财产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充分确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并形成更有针对性的规范体系,将难以为商事活动的专业化发展提供足够有力的法律支持,难以真正改善营商环境。
由于我国《民法典》已经涵盖了一部分商事规范,再另行制订《商法典》的确是有一些困难的。但如何突出商事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提高其体系性,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重大问题。
如果回到抽象的方法论层次上,我觉得,针对某一个特定法学问题的研究,不单单需要我们能够“扎进去”,细致地研究既有的观点和思路,更需要我们能够“跳出来”,通过多维度的广阔视角去认清问题的外部关联性,去谋求积极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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