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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罪”的口袋罪趋势

实录 周泰研究院 2022-10-02

日前,周泰研究院成立仪式暨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研讨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当天邀请了多位学界、实务界人士参与网络犯罪和电子数据课题的研讨。

本文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老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2207字   预计阅读时间: 7分钟 


谢谢曹老师,谢谢王主任和江老师的邀请,我简要报告的内容是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设立的新罪名,旨在解决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认定难题。

但该罪在设立之初,事实上适用很少。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判决可以发现,过去两三年该罪的司法适用数量迅速飙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态?一个大的背景是我国司法机关联合开展的断卡行动,打击涉两卡类的犯罪,这一行动固然成果丰硕,但是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也应当对帮信罪可能过度扩张适用的情况保持警惕,这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我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我的报告。第一个是帮信罪基本的立法性质,第二个是帮信罪的主要司法适用要点。

帮信罪基本的立法性质

第一个问题,帮信罪的基本性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会决定该罪的解释的方向。

只有在明确其性质的基础上,才能决定应扩张解释亦或限缩解释。帮信罪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同理解。

主流的官方说法对其持肯定态度,肯定其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创新。但是理论上也存在反对意见,如有观点认为这样的立法,惩罚了过去不受处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但是,帮信罪所处罚的行为和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之间,存在差异。

帮信罪的构成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已经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给他人的犯罪提供实质性帮助,此时中立性的成分已经很低。严格来说,不宜认为该罪将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广泛入罪,其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存在一定的语境差异。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帮信罪所体现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大体应当被肯定。但是,由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涵盖面非常宽泛,在解释论上,仍需要对各个不同要件进行相对严格化的解释,以防止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扩张。

帮信罪的主要司法适用要点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为什么该罪为什么会朝着一个迅速扩张的方向去发展?从构成要件方面来说,大概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究竟是一个客观要件还是一个主观要件?

从现在的实务判例来看,似乎存在一种将其认定为主观要件的趋势。最高法曾经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叫做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该案中几名被告人受人指派从台湾地区到大陆地区的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是,判决中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被帮助的电信网络诈骗是否实际着手实施。这样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切入分析的重点。

第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犯罪”,是否需要达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量的标准?比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讨论,相对扩张的观点认为符合犯罪类型就可以,即使没有达到分则所设定的数额,情节。

相对限缩的观点则认为,这里被帮助的“犯罪”应当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帮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该罪。我个人还是更倾向认为做相对限缩解释,如果不这样理解,意味着大量治安处罚行为的帮助行为都被入罪。

2019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实施帮信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例外性地承认了,即使被帮助的对象没有达到犯罪罪量标准,也可以按照帮信罪论处。但是,这样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可能会被常态化地适用。

第三,如何理解帮信罪实行行为的类型性?

该罪的实行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这一类的技术帮助,另外一种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这一类的商业性帮助。

但是,该罪的构成要件采取了“等技术支持”和“等帮助”的开放式表述,在实践中容易被泛化理解,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支持、帮助都可能会被入罪。

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对该罪实行行为进行类型性限缩,主要控制在技术性支持和商业性帮助的范畴内,避免打击面过宽。

第四,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明知”?

明知在理论上可以再分解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

对于应当知道,如果是在推定意义上来理解,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既然是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理论上来说就可以允许反证。目前的部分司法实践,把明知不仅理解成应当知道,而且甚至扩张成可能知道(或知道可能)。

例如,2021年重庆市司法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规定,帮信罪中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

这样一个规定,大大降低了明知的认定标准,当然有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但反过来讲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张罪名的适用范围。

以上几重因素,我认为是目前帮信罪扩张适用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包括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未来应当从这个几个方面出发,结合本罪的规范目的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如此才能使本罪在网络法治的语境下发挥积极而适当的作用。

最后,衷心祝愿周泰研究院越办越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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