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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医闹入刑江苏首案宣判,看法律硬了没

2015-12-31 健康报新闻频道


大家还记得今年9月发生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医院的伤医案吗?上海男子彭圣英酒后在该院无故殴打医护人员。当时那画面真是触目惊心,看着被伤害的龚医生、王护士鲜血洒满白袍。小新君那叫一个心疼。天理昭昭,这不,就在昨天,启东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彭圣英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可是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就是明确“医闹入刑”那个——正式实施后江苏省首次入刑的伤医案。此次判决一经公布,即引发社会尤其是医疗界强烈关注。让小新君猜猜大家的疑问:这是“医闹入刑”后宣判的第一案吗?此案的意义何在?减少直至杜绝“医闹”,我们还应做些什么……小新君特邀请多位卫生法研究专家、医疗机构管理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解答。


不是第一案

但判决体现了严惩“医闹”法律精神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3个多月,受访专家几乎都能很快回忆起媒体当时的报道:9月8日傍晚,上海男子彭圣英酒后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医院陪护母亲期间,与人发生争执。心生不快的彭圣英随后在该院无故殴打该院医护人员泄愤。民警赶到现场后,他又拿起凳子与民警对抗,导致病区秩序混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医生龚某、护士王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从严格意义上说,该案并不能算是‘医闹入刑’首案。”卫生法专家、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解释,“医闹入刑”入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启东伤医案”发生在该条款入刑法之前,并不适用该条款。判决书显示其依据的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条款。

“但即便如此,判决还是明显闪耀着打击医闹的法律精神。”多位卫生法专家分析。首先,从适用法律方面、量刑方面,从重不从轻。“以前,这类造成轻微伤的案件,一般依据伤情不构成伤害罪,给个治安处罚就算了。这次就明确不以伤情作为判决标准。”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分析,这就意味着本案是以最强烈的手段来管制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这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一脉相承,其宣示意义特别值得肯定。

其次,办案速度也体现了“医闹入刑”后,公检法系统对该类案件重视度的极大提升。邓利强分析,从本案子发生到一审判决仅用3个多月的时间,这在法定程序内应该没有任何拖延,算是非常快的。“依法又尽可能快地给医务人员一个明确的说法,可见相关部门态度非常积极、重视。”


医生受鼓舞

对其他地区有巨大示范作用

“我以看到这个判决后特别受鼓舞。我们医院不但要把这个案例贴出来,向医务人员和患方大力宣传。我们还要把这个案例主动向法院、公安部门宣传。”江西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办公室主任龚敏勇表示,近年来,感觉到国家开始越来越重视打击“医闹”。在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后,现在“启东伤医案”的判决意味着执法的落地,让医务人员更看到了安全执业的希望。因此,医院方面能感觉到近来“闹事的少了,谈判的多了”。

邓利强也表示,从中国医师协会方面也发现,近来恶性伤医事件无论数量、恶性程度,都明显得到遏制,感觉国家下大力气治理医闹的一系列组合拳起了作用。“医闹入刑”的震慑、治理效果开始显现出来。邓利强说,现在只要一出现恶性伤医事件,就能看到公安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重点督办。由此释放的信号,会给各地依法办理“医闹”案件、维护医疗秩序,进而不断减少“医闹”事件加上重要砝码。


前路仍漫长

“医闹”既要严惩又要严防

“而与此同时,医务人员确实也应该注意和患者的沟通。这中间既包括耐心的解释,也包括判断患方是否有发生纠纷、恶性伤医事件的可能。很少有伤医、医闹事件是完全没有苗头的。要用心,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邓利强还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医院后勤安保、医患纠纷处理部门对防范该类事件的作用。“在诸多伤医事件后,遗憾的是还没有见到哪个医院为此处理过相关职能部门。‘医闹’不都是完全不可预见的,除了事后严惩,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事前严防。”

对此,龚敏勇表示,该院投诉接待处作为门诊窗口就安排在就诊区,所有人员都在信访局培训过3个月以上。投诉接待工作确实对该院消解医患矛盾作用巨大。此外,医院能做的,还包括严密制定医闹应对预案,反复培训医务人员等。

但谈到通过安保人员护院,龚敏勇认为并不现实。他介绍,江西省某市级医院的保安科长就曾在平息医闹的过程中与患方“干起来”,结果被公安部门抓起来关了一个星期。“护院不难,但是出了问题责任怎么担?我们的保安毕竟不是执法人员。还是需要公安部门更给力,行动更迅速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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