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国务院提要求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在广大农村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留守儿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共有留守儿童6102.55万人,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照料、行为上缺管教、学习上缺辅导的状态,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呵护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为流动家庭团聚创造条件。2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都说了啥重要内容?下面,小新君为您梳理一番。
总体目标
《意见》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完善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四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一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二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三要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四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意见》同时指出,要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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