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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郭新志代表:给“大姨妈”休假立法

2016-03-04 健康报新闻频道

  “有调查称,在我国接近80%的女性曾受到痛经的困扰。妇科专家认为生理期不仅是医学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郭新志说。女职工能否拥有带薪的“生理假”,成为近几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颇受关注的议题。

  郭新志告诉小新君,对于女性的生理假,许多国家已有类似法案,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期假日的国家。1948年,印尼劳工法规定,女性可每月享受2天生理期休假。韩国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女性不但可享受生理期假期,如果拒绝休假,企业需要为女性付额外薪水。

  郭新志说,我国早在1958年,就在生理期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实行三调三不调规定,(调轻不调重;调干不调湿;调近不调远。)1993 年我国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由于女性的隐私问题,经期的法定假很少有企业真正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 “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从 2009 年起,湖北、安徽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痛经女性可带薪休假的相关政策。今年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争议点: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一是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休假必须要有医院证明,对每月去医院开证明,许多女性不好开口;三是每月向领导提出请假,更不好意思开口,(尤其是对于男上司);四是中国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国有企业,更有大量的外资、合资、私人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能否执行又是一个问题,因为这类企业定编定岗,员工不富余;五是在中国用人单位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现在女性如果每月要规定休假,用工单位会更加不招录女工,对女性来说又会陷入找工作难的困境。

   郭新志认为,尽管在中国,对于女性是否休“生理假”,虽然目前困难很多,而且也没有立法,即使有部分省市有规定,但执行力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是,中国应该立法支持女性每月休1-2天的“生理假”,而且无论国有单位,还是私人、个体、外资、合资企业都应该执行,特别规定不能因此而歧视女工、更不能因此不招录女工,当然,也不能以此理由扣除工资、奖金,而且如果不休假,应该付额外薪水,否则,法律将出面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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