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20棵树,村居被立案处罚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后果相当严重
最近
佛山一镇公布两起案例
1
擅自砍伐、迁移34棵树
物业被调查
近日,根据网络线索举报,顺德区乐从镇一村市场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34棵树木,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2
擅自砍伐了20棵树
一村居被立案处罚
无独有偶,今年5月份乐从镇另外某村居股份社未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了20棵树(2棵龙眼后备古树、18棵紫荆树),被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依法立案处罚。
知多D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次修正后于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否则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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