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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广东水利电力职业(从化校区)笔试考点指南

新媒体中心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24-09-13


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将于3月16日举行
根据安排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从化校区)
是考点之一

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现将我校从化校区考点考场安排
交通指引及相关注意事项予以公布
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考场平面图及安排表


校园平面图(东门)


红色标注:考点A1、A11考试楼

和饭堂区域


考场安排表




考生入校流程


1.我校入校开放时间为中午十二点,考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沿规定通道进入学校。

2.根据考试安排,考生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扫码核验后方可进入考试楼。


①考生可在开考前2个半小时扫码核验,扫码核验范围为我校5公里范围以内;

② 由于当天参加考试考生人数较多,为避免扫码核验时间集中,建议考生进入我校后即可扫码进行核验;

③考生需向现场核验工作人员出示核验结果、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试楼;

④如考生2次人脸核验不通过,请在进校门后到行政楼广场前进行核验。


考场要求


01

考前踩点

考试前学校不对考生开放,不能进行考前踩点。考生可在考前提前到学校东门或西门查看考场安排、学校平面图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我校官网、官微等渠道线上了解考场安排和考场分布,或在考试当天提前进入考点后进行“踩点”。

02

校外人员车辆要求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考场设置要求,校外车辆和送考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接送考生的车辆送达学校门口后,在学校门口即停即走。

03

后勤保障

1.用餐

考试期间,考生可在我校食堂进行用餐。

2.医疗应急

考生如觉身体有发热或其他不适症状时,请立即向考务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请求帮助。考试过程中,我校有医生驻点为考生提供帮助


来校路线


01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767号

02

乘车路线

广州地铁14号线(东风方向)→ 东风站A出口 → 从化校区

公交:水利学院站从化2路、从化7路

温馨提示: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前往行政楼前大广场(核验通道附近)乘坐专线公交车抵达东风地铁站。

考试时间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考试违法
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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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排版】| 新媒体中心 贺佳玲【图文来源】| 广东人事考试网 继续教育学院
【执行编辑】| 王鹤 冯于勤 刘勇
【初审】| 林郁娃
【复审】| 谭凤娇
【终审】| 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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