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景德镇!抄袭陶瓷原创作品,法院判赔83万元!
古语有云
它山之石
可以攻玉
但有些人
不走寻常路
……
盗用“它山之石”
最后却“砸了自己的脚”
2021年9月14日,黄某取得江西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分别为“永不分梨7(雕塑)”、“永不分梨1(雕塑)”,创作完成日期为2013年10月5日、2014年6月27日。
后黄某发现A公司、B公司未经其授权,长期在其网店销售“永不分梨”系列陶瓷产品,在公证相关证据材料后,遂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剩余已生产未销售侵权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180万元。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黄某作品属于创作者独立智力判断与选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且黄某获得相关权利证书,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A公司、B公司销售的“永不分梨”系列陶瓷产品经与黄某作品对比,虽二者存在柄端大小、眼珠大小以及梨身圆润等方面的差异,被诉侵权产品有桌面摆件、马克杯、风铃等多个种类,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该销售产品与黄某请求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A公司、B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A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对黄某作品的侵权行为,共同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30020元。
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法官提醒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还会面临刑事制裁。法院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能有效地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凌 鹊
一审:余凌霄
二审:周宗祥
三审:周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