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用问答
2021年12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用问答,
详见如下:
A: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A: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A: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协助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A: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A: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A: 为方便群众办事,实现“零跑动”,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rsdabzh/)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
A: 我市户籍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形式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档案管理公共服务机构。毕业后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而且其就业单位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其人事档案向该就业单位转递。
A:
编辑 孙捷、孙晓月
二审 李嘉敏
三审 杨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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