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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委托乡镇(街道办)开展市场监管执法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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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部分职能的

通 知

洋政发〔2018〕18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适应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新形势的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洋县县委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县人民政府镇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洋发〔2015〕8号)文件中关于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现将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部分职能通知如下:


一、各镇办应按照县镇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中的市场监管职责相关要求,对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镇办应当依法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并以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组织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


二、受委托的镇办应行使以下市场监督管理职能:


(一)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计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其它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按照委托权限行使部分行政审批权。

三、县市场监管局要对各镇办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镇办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对各镇办开展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对各镇办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结合各镇办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给与行政处罚;


(四) 指导各镇办建立和完善委托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工作制度;

(五) 会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委托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情况开展督查,发现受委托的镇办不认真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委托职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督促其整改。


四、受委托的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委托监管的职能范围,认真组织镇办市场监管所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标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其它市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


(三) 建立健全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工业生产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器具、市场主体等监管对象的监管数据和监管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级别档案。


(四)负责辖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故(事件)的初查和处置工作。


(五)负责辖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及服务等投诉举报接诉、受理、调查处置、回复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委托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

(七)负责县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八)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加强信息员管理和培训,收集处理信息员报送的信息。


(九)负责辖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快检和协助监督抽样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开展盐业市场检查、整顿,打击盐业违法活动,建立代批点、零售登记户专门档案。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洋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5月7日


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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