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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设19个市场监管所,为市局派出机构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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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隆委发〔2019〕10号)和《关于<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隆机改领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隆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隆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隆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简称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内江市委、隆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在隆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认可制度,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

(十八)负责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5.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6.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盐业行业、医药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

2.与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绩效管理、信访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

(二)综合应急协调规划股。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信息、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等工作。

(三)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本部门执法监督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牵头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信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反垄断相关执法线索上报、核查及根据内江市市场监管局的授权开展反垄断相关执法调查。指导隆昌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行政执法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指导消费纠纷调解,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承担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和研究全市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投诉、举报中案源材料的收集、转办、分流、统计。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七)商标广告专利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整治。指导广告业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和专利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负责专利代理、评估等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保护专利权。组织调处专利纠纷。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发展与专利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股(标准化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和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全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系统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推动本系统检测机构资源共享和整合改革。负责市级地方标准 (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管理事项。指导全市系统内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推进检验检测科技化水平。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九)食品安全协调监测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及检查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拟订实施全市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协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销售经营者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销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和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计划、措施,组织和实施餐饮环节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掌握分析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形势,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及安全用药宣传。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计量与认证股。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认可制度。监督规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规范市场秩序、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市合同信用建设。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民营经济发展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督查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工作。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具体负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行政申诉协调办理机制。建立全市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配合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补偿救济机制。

(十八)财务股。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制预决算、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制装、各项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置19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名称统一为“隆昌市XX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49名(其中所长19名)。具体设置为:金鹅市场监督管理所、古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圣灯市场监督管理所、胡家市场监督管理所、石燕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石碾市场监督管理所、龙市市场监督管理所、黄家市场监督管理所、界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双凤市场监督管理所、响石市场监督管理所、迎祥市场监督管理所、桂花井市场监督管理所、山川市场监督管理所、云顶市场监督管理所、周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普润市场监督管理所、李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渔箭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行为、广告、合同、商标、知识产权、拍卖、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领域商品质量、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网络交易等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负责群体性聚餐备案和指导。实施辖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稽查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并组织实施。主要承担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率和处理率均达到100%。指导辖区内商标申请人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强12315维权网络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股级职数21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1名。

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隆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隆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来源:隆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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