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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别“工商”,迎来“市场监管”!市场总局修改4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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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除第七条第二项。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五)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分支机构”。

  二、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十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除第四十条。

  (四)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五)删除第五十五条中的“分支机构”。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四款中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改为“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六)删除第三十九条。

  (七)删除第四十条。

  四、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条中的“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第十三条中的“下属工商所”“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要求,适应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在规章层面对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规定,以及机构名称表述进行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对四部规章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经研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进行全面修订,规章的修改空间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进程,及时对相关规章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式成为“过去时”。企业不再需要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领《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为了满足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在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后,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用来表明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可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子公司以及经授权的参股公司均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第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不再办。设立分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不再另行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是让登记机关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跑起来”,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及时公示。第三,营业执照作废免费又高效。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后,不再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而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中声明作废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第四,挥别“工商”,迎来“市场监管”。随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建,“工商行政管理”已步入历史。因此,在此次修订中,统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工商所”“下属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推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期在法规层面明确市场监管基层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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