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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300多起食品投诉来自同一人,市场监管局竟这样处理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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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点打击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近日,深圳6名“职业打假人”获刑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3月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场稽查局月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捣毁了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随后,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往往仅有一步之遥。“职业打假”一旦演变成为“职业索偿”,采用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性质就变了。猛犸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总体要求和明确的十个方面的打击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职责任务是,立足市场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隐藏在市场违法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线索并通报给公安机关。

日前,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扫黑办”获悉,今年以来,河南省工商局把扫黑除恶寓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重拳打击九类黑恶势力:传销;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郑州市场监管部门基层工商人员向记者透露,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平日经常到工商部门的“职业举报人”以及“职业打假”人员比往常少了很多。

截至目前,全省工商系统排查梳理出“职业打假人”涉黑线索700余条,部分线索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进入侦查索证环节。下一步各级工商机关“扫黑办”将继续加强与地方“扫黑办”的沟通联系,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做好以“职业打假”名义从事勒索行为的线索排查统计工作。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收集锁定相关证据,加快案件处理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正文开始——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滥用"武器"会制造出不必要的麻烦。近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获悉,短短十天时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单对某两种境外包装饮料的举报投诉,而这些举报都来自同一个人。这位消费者黄某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作这样的决定?举报者的高频投诉又是因何而起呢?复议机关又该如何应对呢?


两天时间发了12份投诉举报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黄某于中午约11点半至下午4点半之间,在宝安区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费人民币87.5元购买了16瓶柠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两天时间提出了相应的12份投诉举报,其中8份称其这些饮料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另外4份则称豆奶中含有泛酸钙,属于非法添加。黄某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跨50个街道的300余宗投诉均出自一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咨询举报投诉平台的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黄某的投诉远远不止这12单。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其在近300家商店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范、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要求赔偿并给予处罚,共计投诉举报302宗。

黄某的购买时间均在10天内,平均每天购买30次。每次购买对应都会提起1个投诉举报,最高纪录为1天内购买豆奶和柠檬茶46次,并相应地提起了46个投诉举报。
他还多次于1天内针对同一产品在十几家商店分别少量购买,比如他在罗湖区平均5分钟购买1盒豆奶,在福田区则13次购入1瓶柠檬茶,付款时间短的仅相隔4分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从黄某的购买记录可以看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黄某试图针对所购买的这300多件产品向近300个商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因此认定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黄某的这12份投诉举报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短信告知黄某。与此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也对黄某的6份投诉举报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不服处理结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
黄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反上位法,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条例的合法性,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系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定审查的范围,故对黄某提出的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经研究,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涉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黄某在10天时间内,先后302次在近300个商家购买豆奶、柠檬茶等饮料,商家所在区域遍及全市9个区50多个街道。黄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日均购买频率高、单次购买数量少、购买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处理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黄某的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目前,案件已审理完毕,复议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来源:深圳司法    文/图:司新宣、行政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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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职业索赔列入“扫黑除恶范围

近年来,“职业索偿”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一些不法人员浑水摸鱼,通过“造假买假”“掉包”等不法手段对商超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掉包过期食品、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用语等“职业索偿”高发领城的线索排查力度,并进行分析、归类提高线索排查效率;同时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工单量排名靠前的投诉举报人身上,并对其投诉举报及撤诉的工单进行重点跟踪,掌握“职业索偿”行为特征。

另一方面,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商超依法依规经营、加强自律,积极引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用好厦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备案平台即“入市必登平台”,依法做到对销售的食品全链条可追溯,减少因销售过期食品可能被利用极端牟利的问题;引导商超加大技术硬件设施投入,增设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对食品经营销售区域的“零死角”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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