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消费者,遇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进行维权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方式,但一些投机分子竟然在“权利”中寻找“商机”,比如下文中的97年小伙王某,他就以消费维权的名义索要300万天价赔偿。王某原系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底至3月期间,王某前后2次在该公司的“女王名品Show”花费共计1000元购买化妆品,后发现产品气味刺鼻难闻,且不符合进口产品要中文标识的相关规定,便以商品系假货等为由,表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于是通过邮件多次向该公司索要高达300万元的赔偿。公司则认为300万元是“天价”赔偿,只同意赔偿2万。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又与朋友朱某(已判决)合谋,商定由朱某出面,谎称买到该公司的伪劣化妆品,再伙同朋友周某(已判决)以向媒体举报、要求产品下架等为要挟,并通过报警等方式,迫使该公司给付了现金8万元,上述款项王某、朱某各分得3.6万元,周某分得0.8万元。该公司随后报警。2019年9月6日上午,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责令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商家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公民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向管理部门或者媒体大众进行揭露、举报、投诉,而不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以举报、投诉为要挟,最终实现个人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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