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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明知食品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不予十倍赔偿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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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8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进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乾坤

再审申请人韩进虎因与被申请人张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进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张乾坤支付韩进虎价款十倍赔偿金18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张乾坤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关于韩进虎非消费者的认定是错误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购买商品均应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释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韩进虎非生产者、销售者,应为消费者。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二、原审法院已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中文标签说明涉案产品无正规的进货来源,张乾坤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法进口的产品。原审法院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判令支持韩进虎关于要求张乾坤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

被申请人张乾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进虎是否有权请求张乾坤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未贴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院予以采纳。申请人韩进虎据此请求张乾坤支付其十倍价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由此可见,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才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本案中,申请人韩进虎从入店开始就保持同步录像,在明确知悉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事后又未有使用等行为,明显违背生活常理,难以确认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韩进虎关于要求张乾坤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进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湖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恩

邹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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