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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追责,市场监管人真不知“锅”从何来?

陈娟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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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倍氨敏”事件看“事中事后”监管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娟 


据报道,湖南省政府对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高度重视,责成省市场监管局、郴州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彻查。调查发现,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郴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永兴县已依法依程序免去李建军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曹石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职务。

随后,省市局及时下发多个专项整治通知及消费警示,要求严厉打击针对“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的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规范市场的态度和决心。

虽然这则热点事件已过去好几天,作为天天奔走在一线的基层市管君,笔者很好奇,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官员被免职,是变相入股参与了“固体饮料”推荐销售?还是背地里推波助澜助力商家虚假宣传?玩笑话归玩笑话,冷静思考,或许还是未及时发现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有关。

当然,这只是猜测,但这样的猜测不禁让笔者后背发凉,无形中看见一口“锅”,不管这“锅”从何而来?为何而来?头皮总是发麻,想知道追责具体原因,以前车之鉴规范今后更好履责,又担心这样的追责案例,让今后的工作如履薄冰,到底该如何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才是履职到位。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随着“放管服”持续深化改革,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经济主体发展多元化,竞争也更加复杂化、隐蔽化,一些市场主体“带病”入市,或“健康”入市,因竞争激

烈而“染病”,这些都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规范,这也是“放管服”改革的配套体现。就“倍氨敏”固体饮料事件的爆发而言,不管定性是虚假宣传还是消费欺诈,其宣传方式都主要是以口头为主,这和保健品会销类似,虽然经营模式不同,但都是通过口头忽悠,洗脑式宣传等方式,把普通食品宣传成具备各种功能的保健食品甚至包治百病的药品,消费者极易上当。查办这样的案件,最大的难度就是如何取证,如何将口头虚假宣传内容抓实。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口头宣传方式灵活多变,商家也在与时俱进适应监管,面对不同场合、不同人群,话锋一转,话术随时拐弯、随时止住,执法人员很难逮到商家口头虚假宣传的现行证据,甚至在现场检查时,找不到任何纸质宣传资料和视频证据,监管人员无法预见商家如何宣传产品,也无法做到保姆式的全程跟随监管,针对这类违法行为,主要还是通过事后监管来规范。这和多年前“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不同,当年的阜阳劣质奶粉是业产品本身质量有严重问题致婴儿患病,其行为令人发指。在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点的监管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其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过程控制,生产环节关键点控制等方面检查,以及开展风险监测、不定期抽检等手段,从源头发现隐患,预防问题发生。不同的环节,不同的监管方式,追责轻重应不同。

在“倍氨敏”事件上,厂家、销售代表、医院、医生等这一系列都可能有关联的环节和人物,关系都理清楚了吗?首先启动对“虚假宣传”行为监管的追责,确实体现了速度与力度。如果是前期已经有这样的线索、案例以及投诉、举报等,市场监管人员故意拖延或不作为,该追责,无可非议,也势在必行。但如果是因为商家口头虚假宣传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而被追责,这样的追责说服力牵强,凉凉一片。在此,笔者开个玩笑,同理推断,那些搞传销的,个个都是能说会道的大忽悠,没见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端了传销窝点,民警因未及时发现传销行为而被追责。再如那些坑蒙拐骗、小偷强盗等违法暴力事件,没人说公安

机关不作为,普通大众都能接受公安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落实,为何不能宽容理解其他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当然,针对特殊群体以及特殊敏感事件,特事特办也是情理之中。

其次,“倍氨敏”固体饮料事件,本身产品包装问题,才是重点。治病之道在于找出根源,不能哪里有疮疤就盖哪里,一款属性为“固体饮料”的普通食品,摇生一变成为高度类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何光凭销售人员嘴上功夫就能误导成功?没有无缘无故的宣传,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上当,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到市场定位、宣传模式,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细看产品包装标示,也就难怪消费者不入坑。

“倍氨敏”固体饮料包装是罐装,该产品正面以红色(或蓝色,批次和版本不同)大号字体标注“倍氨敏®”(注册商标)三个字,干净利落且醒目,约占领整个罐体20%立面版面,第二排“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二合一)”,罐体右上方“法国进口深度水解蛋白”,从这些标注的信息,梳理几个关键词“氨敏”、“深度水解”、“无乳糖”、“法国进口”,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认知而言,就算认真看包装,也很容易被带偏,容易将这款产品与特殊食品关联,再加上商家口头上明示或暗示性的引导、宣传、推介,没几个消费者能清醒识别。当然,这款产品也标注了食品的真实属性“固体饮料”四个字,在罐体右下方靠近底部位置,以明显偏小的字号标注,厂家煞费苦心的设计产品包装、标示、标签,其心何在?如果说一开始,相关产品就是带跑偏的节奏,很难想象终端商家会规规矩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固体饮料”应该和“倍氨敏®”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另外,标识中是否有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就显而易见了。

没有产品外包装做铺垫,就不会给销售商借题发挥的机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混淆商品一次次成功。其实,细看当前大多婴幼儿食品店,大到全国连锁,小到单体小店,货架上玲琅满目的压片糖果、固体饮料、代用茶等普通食品,在包装和标识上打擦边球的情况还有不少,大多以注册商标名称在包装是醒目标注,让消费者为对商品属性产生误认,这些商品中还不乏有大品牌,这些问题,更需要从源头治理。

如何标本兼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这既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主动作为,还需要市场经济主体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非字面理解为事情发生了再监管,而是要充分结合行业特点和监管重点,该体现在“事中”时,要及时介入,把握重点,既要认清风险点,也要有预判和统筹思维,避免盲区。该体现在“事后”的,主动依法履职,坚决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和谐消费环境。如“倍氨敏”固体饮料事件,源头治理是重点,守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包装等第一道关口,才能避免终端销售商顺着包装做文章。一家生产企业的产品,面对的是几百上千家终端销售商,如果监管重点放在终端商家的产品质量和宣传行为上,基层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可想而知。因此,高效监管,既要把抓好“事中”重点,也要预判“事后”问题,尤其针对终端商家,按照风险分级区别管理,日常监管下达文书提醒告诫,重点行业通过集中培训、约谈等方式规范主体,守好安全底线。最后回到开头提到的“锅”,“锅”不可怕,可怕的是因打铁不够自身硬而引来“锅”,

没有过硬的本领,再多的隐患摆在前面也毫无感知,只会让自己离“锅”更进一步了,甩“锅”也好,砸“锅”也罢,市场监管人只有不断修炼自己,提升业务水平,尽快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融合后的一系列监管领域所需的专业技能和服务定位,依法行政,尽职尽责规避风险,面对问题时,有理有据亮出本领,妥善解决,才能确保市场秩序安全和自身履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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