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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32部规章拟修改、废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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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的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是按照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7件规章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二是为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6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4件规章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三是鉴于总局成立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为了总局规章的协调统一,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专利申请号标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15件规章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管理,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