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6年!眉山首例“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案宣判
日前
仁寿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案系眉山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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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商量每人出资20万元,共同非法成立“华达车贷公司”,租赁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处作为办公场所,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张校华由于资金短缺,实际出资5万余元。该公司安排了专人负责管理、非法开展汽车抵押贷款、转款、放款、记账、对账等工作。汽车抵押放贷以1%—2%的低月息为诱饵,通过二手车手机APP软件对被害人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后,以评估价格50%左右确定放贷金额。
几人明知自己行为系违法犯罪,为故意规避查处,与被害人只签订一份为期一月的借款合同,合同利息栏处空白,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随意填写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由公司保管。同时,为规避查处,待车贷业务完结,刘伟、徐忠科、张校华、林小彬几人每月便就“车贷公司”的收支情况进行对账后进行销毁。
放贷期间,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提前还款或续贷均为违约行为,拒不退还预扣费用,并大幅提升续贷利息,肆意收取20%的违约金和每日8‰的滞纳金。在被害人未及时还款或支付续贷利息时,遂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讨债,或采取敲诈勒索、诈骗等手段转卖抵押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等8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刘伟在犯罪集团中,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刘伟、徐忠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刘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林小彬以肆意认定的违约行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伟、徐忠科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伟、林小彬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仁寿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万至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咎由自取!!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怎么避免遭遇“套路贷”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机构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借款前,一定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
3、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合同。
4、落笔签字谨慎行事。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
5、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注意核实出借人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要书面注明。
6、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7、及时止损,果断报警!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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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仁寿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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