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答记者问(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记者就此采访了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近年来国内天然气价格改革进展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海上气、液化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以及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和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已完全由市场形成,其余非居民用气价格也基本理顺,建立了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价格机制。上述气量合计已占国内消费总量的80%以上。
居民用气直接涉及群众生活,价格改革审慎推进,也取得积极进展,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福建等通气较晚的省(区)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理顺。
总体看,近几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蹄疾步稳,效果逐步显现,促进了天然气资源配置优化,调动了企业生产和进口积极性,增强了市场主体竞争意识,提升了市场活力,较好地保障了天然气供应。
问:为什么要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答: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推进,近年来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由中石油、中石化通过陆上管道供应的25个通气省份(西藏尚未通管道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没有理顺,价格水平低于非居民用气。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2006年我国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以来,对外依存度快速攀升,2017年已经接近40%,居民气价倒挂,既不利于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也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价格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价格信号失真,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
去年采暖季国内天然气供应紧张,凸显了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各方面普遍认为理顺居民气价势在必行。因此,国家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问:此次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政策协同,在建立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的同时,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方案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鉴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统一按10%税率安排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二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引导用户旺季少用气、淡季多用气,促进削峰填谷。同时,鼓励企业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现真实市场价格。
三是各地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四是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如何安排?
答: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如果2018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同时,国家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一是按照我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尽快出台监管规则,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完善体制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取消不合理加价,降低供气成本。二是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利用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后城镇燃气企业增收的空间,降低调价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地方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会小于门站价格调整幅度,有的城市销售价格基本不会上调。
问: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基本民生?
答: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此次在制定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的方案时,将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对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实施精准补贴。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要求各地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低收入群体等生活保障工作,可采取发放补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中央财政也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问: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会对居民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如果地方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会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步实施了精准补贴等措施,影响也较小。一是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影响很小。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涉及的气量只占国内消费总量的15%左右,按终端销售价格最大提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2018年8月份全部疏导测算,影响2018年CPI上升0.02个百分点左右。考虑到地方销售价格调价幅度低于0.35元,对CPI的影响会更小。二是对居民实际生活影响较小。由于各省门站价格调整幅度不一,因此相应各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也不一样。对城镇居民家庭,每户每月基本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按最大调价幅度每立方米0.35元测算,每月增支7元左右;并且对城镇低收入群体,通过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后,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补贴后负担基本不增加。
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答:方案出台后,国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天然气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一是千方百计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将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二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具体价格水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将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三、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细方案,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等补贴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
(四)加强宣传解释。各地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此外,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现行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统一执行附件中价格水平。各地要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调整及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省内运销环节的影响等因素,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将税率下调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附件: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来源:国家发改委
转至:国际燃气网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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