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有关情况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时间:2020年1月9日上午10:00
地点: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 王永梅]新闻媒体朋友们: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这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自然资源部凌月明副部长,矿业权司姚华军司长、矿保司鞠建华司长、地勘司于海峰司长,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凌月明副部长介绍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凌月明]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这是文件的基本考虑和背景。
《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
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这是非油气的部分。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这是储量分类改革。
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这几类要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以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也要进行评审备案。
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三个大的方面,一共11条改革。谢谢大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 王永梅]谢谢凌月明副部长,下面开始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之前介绍自己所属的新闻机构。 [记者]我是人民日报记者,咱们改革文件对矿业权出让作出了具体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 姚华军]这也是这次《意见》里重大的改革,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目标导向。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具体来讲,一个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第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的推进。另外,最近四中全会也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要求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里也强调了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总的来讲,明确地方和中央的事权,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我想这项权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在我们这个领域的落实。
第二,问题导向。目前我们出让登记权限的划分,既有按照不同的矿种,国务院240号令、241号令规定了34个矿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后面又加了天然气水合物和页岩气一共36个矿种。既按照矿种权限,又按照勘查区块面积划分,如煤炭30平方公里,稀土15平方公里,又按照勘查投资,比如500万以上人民币的需要到部里来办理,采矿权又是按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包括煤炭1亿吨,焦煤5000万吨。大家感觉到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探矿权、采矿权的统一性,另外管理的效率还是有影响的,所以这项改革是按照同一个矿种,这是一个概念。第二同一矿种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一个部门管理,解决一个矿种一个部门管理的明确性,也方便相对人,省得转来转去的效率。这是第一方面,改革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改革后,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主要考虑重要能源、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兴工业原材料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由中央一级负责,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谢谢![记者]我是光明日报记者,本次的政策中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这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内外资公司都可以取得油气勘查开采,这个政策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 姚华军]《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记者]我是中国新闻社记者。这次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亮点?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 鞠建华]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地勘司司长 于海峰]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
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本办法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 王永梅]谢谢大家,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
相关(一):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1月9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具体情况。这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本次改革对矿业权出让作出了具体的调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这次《意见》里重大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目标导向。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具体来讲,一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另外,最近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里也强调了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总的来讲,明确地方和中央的事权,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这项权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落实。 第二,问题导向。一是大家感觉到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统一性还是有影响的,所以这项改革是按照同一个矿种的概念。二是同一矿种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一个部门管理,解决一个矿种一个部门管理的明确性,也方便相对人,省得转来转去,提高办事效率。 改革后,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主要考虑重要能源、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兴工业原材料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由中央一级负责,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内外资公司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元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3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
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
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本办法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相关(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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