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LNG接收站专栏(微号:LNG_Terminal)编译:文习之,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现就职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者按:2020年3月,牛津能源研究院(OIES)的James Katja Yafimava发布了一篇题为《‘Finding a home’ for global LNG in Europe》的研究论文,副标题为“了解欧盟LNG接收站准入规则的复杂性”。
LNG正处于一个供过于求的市场,深入理解欧洲接收站TPA的复杂性,特别是监管和监管豁免的执行规则,有助于发掘LNG的行业商机。
本次推送接上一期《国际LNG到欧洲,何处为家?(上)》一、监管豁免制度 “第三版燃气法案”第36条对豁免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延续了“第二版燃气法案”中第22条的相关规定,涵盖所有欧盟国家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LNG接收站)。 2019年“第三版燃气法案”经过了修订,修订之后豁免监管的LNG接收站清单无变化。 “第三版燃气法案”规定:例如天然气连接点、LNG储存设施这样的主要燃气设施,依照相关规定(包括第9条、32条、41条),可以应要求予以在一定期限内的监管豁免。豁免对象既可以是现有设施,也可以是改、扩建设施。 第36.1条中规定了基础设施的监管豁免需满足以下条件: a.该基础设施能加强天然气供应端的竞争,夯实供应保障; b.若没有得到监管豁免,该基础设施项目将不会投资立项; c.基础设施必须由自然人或法人拥有,自然人或法人至少在法律形式上与后续的运营商是相互独立的; e.监管豁免不应阻碍可能受项目投资影响的天然气市场的竞争,不应阻碍天然气市场秩序、与之相关的管道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应损害欧盟的天然气供应安全。 在“第三版燃气法案”之下,豁免监管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各成员国国家监管机构NRA(NRA——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而NRA则肩负着设立一系列监管程序、产能的评估和容量分配机制,而这些机制的设立必须考虑到对监管豁免的影响。 但目前,仅出台了管理通则(反观管道设施方面,已出台了容量分配机制CAM、管网标准NC)。 监管豁免决议下达之后,NRA须“立即”知会欧盟委员会(EC),并提供“所有与该决议相关的信息”,特别是以下内容: a.提供通过或驳回监管豁免的详细依据,豁免的达标情况; e.该基础设施对天然气供应的多样化所作出的贡献(应第36.8条规定)。 EC的准许是具有最终约束力的,但是决策的程序却缺乏透明公开,而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评判标准缺乏可量化的指标,包括界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第三版燃气法案”对基础设施的性状也定义不明确,仅描述为“主要设施”、“重要的扩产设施”,因此受到公众的质疑:燃气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大,都应被称为“主要设施”而进入豁免清单。二、豁免监管的LNG接收站 欧洲25座接收站中,6座得到监管豁免、但却占到总产能的37%。以下为这几座接收站监管豁免时间:- 2004年,英国Grain1,Grain2;2007年,英国Grain3
a.接收站由Grain LNG公司建设与运营,是英国国家管道公司(National Grid)的全资子公司; b.接收站已开发三期(Grain1、Grain2、Grain3),产能为195亿立方米/年,第四期Grain4正在建设中,预计新增产能84亿立方米/年; c.接收站产能初级容量已拍卖、分配完成,均为长期照付不议合同; d.前三期项目在“第二版燃气法案”的有效期得到监管豁免,四期项目则是在“第三版燃气法案”有效期下得到监管豁免(豁免权后来被撤回); e.Grain1、Grain2:产能均得到监管豁免(包括20年期的初始产能45亿立方米/年,25年期扩建产能100亿立方米/年),无需公布收费标准,但需要向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提供收费标准,并制定和执行“反囤货”措施。 f.Grain3:监管豁免期限19年,Grain1~2的现有客户不得占据Grain3超过50%的产能,并制定和执行“反囤货”措施; g.Grain4:产能分成三部分予以监管豁免,37、26、20亿立方米/年,豁免年限22、20、13年;豁免期限届满之后将纳入TPA监管。所制定的“反囤货”措施须获得Ofgem准许,后因施工延期,Grain4的监管豁免被撤回; h.两种“反囤货”措施,分别适用于初始容量持有者、运营商。第一是通过双边交易,即:初始容量持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及二级容量机制(SCM)下初始容量持有者与其它买家之间的交易;第二是通过“非用即失”(UIOLI)条款,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窗口期。 a.接收站210亿立方米/年的全部产能均得到监管豁免,初始产能105亿立方米/年、新增产能105亿立方米/年豁免期限均为自投产之日开始的25年; b.由South Hook LNG公司运营,独立于South Hook燃气销售公司(作为接收站的“基础用户”和LNG资源管理方,已预订本站的全部初始容量); c.其它使用者需先取得“基础用户”的准许后成为二级容量的使用者; d.二级容量使用者可以三种形式预订容量:签订绑定协议(SHB)、参加容量竞拍、从其他容量持有人处购买; e.当“基础用户”的容量有富余时,其有权向其它LNG货主提供LNG加工服务,而无需LNG货主预先取得使用者资格; f.“基础用户”按规定向运营商支付初始容量费,二级容量使用者向“基础用户”支付容量费; g.运营商需要向Ofgem提供收费标准(但无需向公众公开),有责任制定和执行“反囤货”措施(但无需获取Ofgem的准许)。 a.接收站初始产能60亿立方米/年,计划新增产能60亿立方米/年,目前总产能76亿立方米/年; b.初始产能监管豁免期限为自投产之日的20年,新增产能豁免期限将为自全部投产之日起20年; c.全部初始容量由壳牌(Shell)、马石油(Petronas)以20年长期合同获得,二级容量可面向第三方使用者(TPA); d.第三方使用接收站有3种方式:与初始容量持有者签订容量协议、与初始容量持有者签订到岸协议(Ex ship)、适用“反囤货”机制(在前两种方式不可行、且确有富余容量的情形下); e.“反囤货”机制的实施采取拍卖形式,价高者得。初始容量持有者为第三方接卸LNG并于NBP节点交付的情况下,第三方与接收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f.拍卖阶段的最低价将涵盖提供该服务的成本,包括可能产生损失,确保初始容量持有者获取合理的市场回报; a.监管豁免产能160亿立方米/年,期限自2011年9月起的20年。目前接收站产能120亿立方米/年(新增产能20亿立方米/年将于2021年达产); b.10亿立方米/年的初级容量未被预定,20亿立方米/年的新增产能在2019年的“开放季”面向市场,以FCFS原则出售(容量使用的年限、开始时间为优先考虑指标); c.使用者申请的额外容量不得高于其现有合同量的2倍,无论其合同是如何分配而来的; d.即便多家企业对初级容量表达意向,但在FCFS原则下,目前初级容量仍未分配完; e.接收站的“开放季”服务不包括向荷兰国家管网系统注气,这项内容需要使用者自行完成。 a.监管豁免的基础产能为接收站总产能的80%,作为“基础容量”并由Edison公司预定了25年; b.20%的“非基础容量”将受监管,并通过“开放季”面向市场,为期25年,其中的BP获取了12%,还剩余8%; d.可使用容量包括未受预定的、被重新投放入市场的“非基础容量”,期限可以从1到10年不等,也可以按月度使用; e.容量申请将根据使用者类型、LNG体量、使用者在管网系统中的容量、期限等指标进行排序; f.LNG现货的容量申请按FCFS原则、LNG体量大小来分配,同等条件下量多者得; g.“基础容量”的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而“非基础容量”则要受到监管,并要求符合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准。 b.100亿立方米/年的初始容量经法国能源监管委员会(CRE)核准,通过“开放季”由法国电力公司(EDF)预定20年; c.2020年将有25亿立方米/年的初始容量按FCFS原则投放到市场; d.2035年将有35亿立方米/年的容量通过“开放季”投放至市场,但详细条款需由CRE核准; e.接收站适用于“非用即失”原则,按规定公开二级容量的分配机制; f.容量持有者有义务保证天然气承运商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并需要预定相应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容量; g.向所有使用者和CRE公布、执行单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涵盖建设成本、运行成本、资金成本,还要满足回报率要求。来源:欧洲天然气基础设施组织(Gas Infrastructure Europe),代表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特别感谢:感谢诸如OIES这样非营利性研究的付出,让全球相关从业者获益得到宝贵的知识和富有洞察力的观察,向作者和相关研究人员致敬。来源:LNG接收站专栏(微号:LNG_Terminal) 更多文章,请通过公众号“文章检索”--->”关键词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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