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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包邮赠书!燃气行业适合开展融资租赁吗?融资租赁后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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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燃气行业适合开展融资租赁吗?(文末有福利)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Gas-Law)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杨扬、陈庄子
一、融资租赁常见模式简析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其功能上属于集金融、贸易和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有许多运作模式,根据各个行业及租赁物特点,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风险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等各类型业务模式。在燃气行业中,最常用的业务模式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这两类,特别是售后回租,能够实现盘活燃气管道等固定资产并改善自身经营现金流的目的,已经越来越成为燃气行业融资租赁的主流模式。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模式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要业务模式,是指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
       售后回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承租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以承租人的存量有形动产作为载体衍生出的另外一种业务模式,具体是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所有权转移协议》,将物件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取得现金。随后,租赁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售后回租赁合同》偿还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二、燃气行业与融资租赁业务环境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的资质要求,因此如果燃气企业有商业需求,均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与此相对,对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却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近日,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融资租赁纳入银保监监管体系,为降低运营风险、合规经营提供制度性保障。
       燃气行业属于相对重资产行业,业务的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依赖性,需要依托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持续发展过程中资金链的安全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燃气行业引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达到增强企业资金实力、规避资金风险、完善产业链布局的目标。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可以是燃气管网、LNG运输车船、储气设备、液化设备、分布式能源设备、加气站设备等。
       对于有设备更新、扩建等需求的燃气企业,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自行选择设备供应商,由融资租赁公司按业主要求购买设备供其使用。既能缓解企业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实现现金支出与流入匹配。
       燃气企业可以将信用良好的收益作为应收账款保理转让物,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流动资金支持,改善财务报表,加快资金周转。值得一提的是,燃气企业还可以结合保理业务助力其下游供应商快速回笼资金,同时增加本身资金流动性,缩短扩大再生产周期,实现双赢。
       当然,对于大部分燃气企业来说,管网和设备为其主要的固定资产,单体价值高且多数设备的通用性和保值性强,因此可以采用售后回租形式,期间燃气企业对自有设备正常使用不收影响,还可以有效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金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涉及到燃气企业将其核心资产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所有权将转让至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资产使用权仍在燃气企业,但在法律层面来看,在该模式下,也涉及到资产转让的问题。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及多数燃气公司和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燃气公司资产的,构成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事由。据此,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管道燃气资产所享有的处置原则上会受到限制,而在售后回租赁模式下,承租人首先需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必然涉及资产处置,并且属于核心资产处置,因此燃气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若在开展融资者租赁业务之前,承租人先向特许经营协议签署的政府方说明融资目的并取得批准后,则并非“擅自”处置资产,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并不受影响。

三、燃气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相关实务案例
       目前的燃气行业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趋势正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融资需求、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从巨潮资讯网查询到,包括陕天然气、长春燃气、百川燃气、珠江燃气等在内的上市公司都曾公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长春燃气(600333)于2019年4月对外公告为例:
交易概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自身拥有的管网设备作为标的物,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首笔融资3亿元,融资期限60个月。
交易标的名称
燃气管网设备一批
交易标的类别
固定资产
交易标的权属状态
交易标的归属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标的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融资租赁目的和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融资,在不增加债务额度前提下积极调整债务结构,用长期资金替换短期资金,解决“短贷长用”问题,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融资能力;不影响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
       从前述公告来看,长春燃气拟采用售后回租赁模式,将其自身所有燃气管网设备一批作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满足融资需求与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需求。除了上市公司,其实许多民营燃气企业也已经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赁,都有相关实例。可以说,融资租赁在燃气企业资金融通、扩展业务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既然燃气行业融资租赁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众多燃气公司也开始选择融资租赁作为仅次于银行银行贷款的融资手段了,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是否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呢?有没有相关案例供我们学习研读的呢?我们将在明天为大家推送一个典型燃气行业融资租赁案例,并附上我们的律师建议,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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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然气与法律(Gas-Law)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杨扬、陈庄子      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根据裁判文书网搜索数据统计,随着越来越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获批成立,在业务量逐步增长的同时,诉讼案件量也随之增长:2018-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0617件,其中2018年8962件,2019年11655件,整体呈上升趋势,涨幅约30%。从上一篇发出的文章中可以看出,燃气行业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其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业务量增加也必然导致纠纷发生的概率上升。今天我们将分享一个燃气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情虽不复杂,但我们也能从该案例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
一、案情简介      A融资租赁公司与B燃气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原告依《资产转让协议》取得的B燃气公司自有的已建成的云林县等7个县8个加气站设备及工业城等区域内燃气输送管网96.951km(以下简称租赁物),租期为三年,租赁利率为每年6.765%,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本金8700万,保证金10%(870万元)。       同日,A融资租赁与B燃气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及《质押合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A融资租赁购买B燃气公司自有的租赁物,该租赁物价值8700万元。《质押合同》约定B燃气公司以其根据云成市政府《关于对工业城天然气特许经营区域的划分意见》及与各县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合法享有的对云成市下属八县等区域内的全部服务用户收取管道燃气销售价款之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此外,A融资租赁公司与C公司、袁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袁某为B燃气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原告还与D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D公司以其自有的中药科技园内合计面积为6274.8平米的47套商铺提供抵押担保。以上抵押担保办理了他项权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A融资租赁公司向B燃气公司支付了8700万元设备转让款,并由被告B燃气公司租赁使用,A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B燃气公司第一期租金延期支付,虽其后补交但至今仍拖欠第一期租金逾期利息5.45万元,且第三期租金8489780.21元再次出现逾期,至今仍未偿还。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B燃气公司支付剩余租金与违约金。       B燃气公司对租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承担了本金、利息后,不应再承担违约金,认为A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且,A融资租赁公司在向B燃气公司支付8700万元转让款时扣除了870万元,因此,应从本金中扣除870万元。
二、法院观点       A融资租赁公司与B燃气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及《质押合同》、A公司与袁某、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A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融资租赁公司如约向B燃气公司出租租赁物,B燃气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其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A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B燃气公司认为其承担了本金及利息后不应再承担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B燃气公司主张A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B公司主张原告在向B公司支付8700万元转让款时扣除了870万元,因此,应从租赁本金中扣除87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证明其足额支付了8700万元转让款,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870万元系履约保证金,B公司如有违约行为,在合同提前终止时,A公司有权将租赁保证金直接扣收以抵充B公司应付的违约金、租金等。因此A公司应将该保证金直接扣收并按照违约金、逾期利息、租金的顺序抵充截止应履行的债务,法院对B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律师建议       以本案为鉴,作为承租人的燃气公司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售后回租赁模式下租金的构成       如果融资租赁物的价值低于融资金额,即“低值高买”,融资金额与租赁物价值没有关联,租金不是由出租人购买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而是承租人占有的资金和利息,则脱离了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本质,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二)应重视对租金和违约金数额的谈判       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中,出租人作为融资事务或者资金提供方,具有明显的强势缔约地位,而承租人往往是资金短缺的一方,在缔约活动中话语权受限,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燃气公司在与融资租赁公司谈判过程中就租金和违约金的数额进行洽谈是非常艰难的,但这并不代表燃气公司应该放弃争取对自己有利地位的权利。       事实上,大部分融资租赁纠纷都是因为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而未按时支付租金势必导致燃气公司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三)聘请专业律师,厘清案件事实,寻找合理抗辩理由       由于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层出不穷等特点,融资租赁纠纷专业性较强,因此,本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建议燃气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案件,厘清案件事实,寻找合理抗辩理由,比如是否存在出租人违约情形、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融资租赁关系是否可以构成等决定判决结果的事实,从而维护燃气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力求与出租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债务重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产生后,燃气公司或将承担高额租金及违约金的债务。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甚至会导致燃气公司破产。此时,燃气公司应尽量在律师的协助下与出租人协商,通过债转股、交付其他资产、达成延期支付等形式,进行债务重组,避免对燃气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天然气与法律(Gas-Law),该公众号为了回馈读者的长期支持,该报告可免费包邮赠送!获取规则:直接在该本公号后台留下姓名、地址、电话,具体请点击“阅读原文”前往该公众号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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