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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三)—计划机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石油天然气法律 Author 吴彦杰 李滨

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之二)——计划机制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高度复杂和专业,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


       本文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计划机制。
  • 第一部分 计划的内容

  • 第二部分 计划的形成和调整

  • 第三部分 与计划有关的提示和建议


       计划机制,是指就管网提供服务的具体安排,管网与托运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形成或调整的机制       根据管网运营合同的基本框架,计划机制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管网根据设施剩余输送/存储/服务能力,与托运商签订合同的模式,和照付不议的计费机制,决定了管网运营实际上围绕计划开展。计划的形成和计划的调整,直接决定了天然气或LNG的接收、服务和交付。合同中的未能交付、未能接收、短提、短供、超提等,实际上都是未按计划履行所引申出来的合同机制。       计划机制在管网运营合同中起到的作用参见下图。

一、计划的内容
       上图列举了三类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计划机制的主要内容。在不同场景下应用时,计划机制可能还有变化,比如周指定,定期滚动计划等。

二、计划的形成与调整
       计划的形成需要充分结合管网的容量和托运商的需求,而计划的调整则需要结合托运商的需求和管网运营的实际情况。计划的形成和调整,均有较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一)计划形成和调整的节点
特别提示:
       1.年度月度计划既有可能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也有可能在合同签订后、服务期开始前确定。
       2.日指定是计划的一部分,而不是调整计划;一定时期内日指定之和应当与当期计划相匹配。
       3.合同如约定日指定需要管网的最终确认方生效,应当从其约定。

(二)计划形成与调整的规则
       计划的形成机制,根据合同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约定方式。但原则上,管网均有最终的决策权。在“X+1+X”模式下,管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拥有最终决策权较为妥当。托运商对此应当有容忍和积极配合的态度。
       计划的调整机制,一般约定为协商一致或签订补充协议。但原则上和事实上,管网还是有最终决策权;即便托运商不同意计划调整,管网因客观条件所限,最终也不能按原计划来履行。

(三)计划调整是否应支付补偿
       管网运营合同一般约定:一方申请计划调整时,另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该等需求。但是否需要进行补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双方协商一致调整计划,则需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偿事宜,特别提醒损失计算应当有足够的前瞻性,尽量覆盖对第三方的补偿/赔偿数额。
       2.管网决定调整计划的,托运商是否有权主张补偿,可结合以下二点:一是合同是否约定调整计划应当支付补偿;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失。
       3.在管网初步表示不同意调整计划时,托运商究竟是事先支付补偿以促成调整计划,还是事后发生异常支付补偿或赔偿,孰轻孰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4.损失计算的注意事项,与未能接收天然气、短提、短供、未提取天然气等机制的损失计算类似。敬请关注后续篇章。

三、与计划有关的提示与建议
(一)上下游购销合同的计划,应当保持一定柔性
       管网运营合同,一般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托运商与供应商和采购商已经签订上下游购销合同。上下游购销合同,与管网运营合同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但两者相比较,管网运营合同有着更强的刚性。一方面,托运商根据上下游购销合同所制定的初步计划,未必能转化成正式计划;另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哪一方提议计划调整,管网对计划调整有最终决策权,上下游合同必须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因此上下游购销合同应当具有一定柔性,足以与管网运营合同所规定的计划制定机制和计划调整机制相适应。

(二)调整计划,应当争取时间窗口
       管网运营合同规定了调整计划的规则,但这种调整是需要时间窗口来安排。托运商如需报请管网调整计划的,应当尽可能提早,一方面增大获得准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减少因影响生产计划而需要额外支付的补偿额。
       例如LNG接收站服务合同,如果托运商预计某船LNG的交付量高于计划,越早通知LNG接收站,LNG接收站越有可能腾出库容以备接收。
       此外,如果管网通知托运商调整计划的(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托运商应当尽可能提早安排与上下游购销合同的调整,以免发生违约问题。

(三)因对方原因造成计划调整的,应及时主张权利
       管网或者托运商,因对方原因造成计划调整,并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主张补偿。

(四)托运商因供应商、采购商、服务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的,应当向其主张权利
       托运商请求调整计划,并不一定根源于自身,也可能根源于供应商、采购商、服务商。托运商因此向管网申请调整计划的,而承担补偿责任的,可以考虑将责任传导给有过错的供应商、采购商、服务商;尽量避免自身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五)天然气生产企业,应当考虑管网计划的影响
       既往,油气田企业均根据上级的计划,勘探开发成效和处理净化能力来生产天然气,生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不需要考虑在某个交接点的交付量和交付时间;即便有偏差,责任相对较轻。但在管网运营后,在管网的某个交接点上的交付时间和交付量,均为合同义务,出现偏差即有合同责任。油气田企业如何平衡生产的不确定性和管网运营的新要求,值得进一步研究。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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