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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广西发改委:实施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附意见)

原标题:广西将实施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来源:南宁晚报  记者:韩沛

居民用气上调幅度拟不超一档阶梯价10%
  今后,管道燃气也要像成品油一样,实行价格联动机制。记者19日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市民关心的价格联动之后调整幅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启动联动调整既要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

启动调价可设为不少于6个月
  《征求意见稿》明确,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对于联动机制具体启动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联动后居民用气调价不另行听证
  操作程序方面,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等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等。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限购
  价格联动之后调整幅度如何控制?《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
  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径、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同时,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西发改委价格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城镇管道燃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31号)的实施情况,现就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计算公式
       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平均上游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计算期是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

二、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具体启动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操作程序
       (一)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其中经营范围只限于撤县(市)改区后管理体制仍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的,应向该城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四)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
       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上游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在每次调价前,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采购成本及气量变化等情况。同时,各市发展改革委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所在辖区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鉴于天然气气源价格波动频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企业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经、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四)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认真核对供气结构和比例,合理制定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大价格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价格政策、价格水平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可参照执行。此前制定的其他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来源:南宁晚报&广西发改委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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