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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更换律师的劳荣枝能死里逃生吗?

王旭的王 王旭的王 2022-04-09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劳荣枝被江西省南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当庭痛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这个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作案数起,手段极其残忍,造成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有一点就是从一开始,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就发文声称,办案机关用法援律师提前占了本应该由自己代理的名额,去了看守所更是查无此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有实务经验的律师都知道,法援律师本来是对穷人的救济,实在没钱打官司的人,可以向司法局申请,还有盲、聋、精神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法援律师制度经常被有些办案机关给玩出了新花样,他们利用手里的职权,利用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的漏洞,让对方同意使用法援律师。一般来说,法援律师因为不能收费,只有一点国家财政给的补贴,他们也不会真正用尽全力去辩护,所以经常就是走过场。对于有些办案机关来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办案难度,可以按照他们的想法从快从重判决被告人有罪,将法援律师制度扭曲成这样其实是违法行为。



对于劳荣枝的这个案子,我其实有一定了解,因为深度参与报道的记者,跟我是好朋友,我们沟通过这个问题。这个朋友告诉我,据他了解,劳荣枝选择法援律师,本质上还是不想让家里人再破费,她也基本知道在劫难逃。但是后来跟法援律师接触后,对方认为她还有辩护的空间,至少可以主张自己没有参与故意杀人。在一审被判死刑后,求生欲爆棚的劳荣枝,最终决定放手一搏,选择家人给她委托的吴丹红和赵德芳律师上场。


当初指派法援律师这件事情,到底是办案机关强行而为,还是忽悠了劳荣枝,或者像我朋友说的那样,她曾经对自己的生死灰心丧气,认为什么律师都无所谓,所以选择了法援律师,我们不得而知,其实现在也不重要了。至少现在,办案机关是同意了劳荣枝更换辩护律师,现在就看吴赵两位律师的发挥,对他们的辩护方向,以及策略,包括效果,我非常感兴趣。


对于法子英的杀人行为,她是否明知是定罪关键


因为我不是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所以看不到检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所以只能从一审判决书中的信息,去判断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说,吴赵两位律师是否能够让劳荣枝死里逃生,其实也是需要从一审判决书中找漏洞,尤其是合议庭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认定的严谨性,来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


在一审中,劳荣枝的法援律师其实是很卖力的,他们不太像那种走过场的律师,把质疑的点放在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行为毫无知情上,他们称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已经损毁灭失,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劳荣枝在现场参与了杀人行为。


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重证据轻口供”,但如果言词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可以互相印证,那么也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从目前来看,这个案件的实体审理,没什么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参与到法子英的故意杀人行为之中。



比如1996年南昌灭门案,这是他们俩联手干的第一票大案,他们俩把从夜总会约出来的熊某控制起来,洗劫了他身上所有的财物后,法子英就将其勒死并分尸。拿着钥匙和从熊某口中获取的家庭住址,他们来到熊家,再次把家中财物扫荡干净后,法子英把熊妻和3岁的女儿杀死。事后劳荣枝怕留下指纹,还提议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


1997年,他们在温州干的那票,根据劳荣枝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事后她给法子英打电话,说钱已到手,法子英立刻勒死两名被被害人,他们俩随即逃之夭夭。


1998年,他们在常州故技重施,被害人刘某意外得以幸存,他回忆说劳荣枝不但亲自参与捆绑自己,还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哪怕已经过去了20年,他身上仍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1999年,最后一起合肥杀人案,他们把被害人殷某控制,让在殷某殷某写字条把钱给劳荣枝和法子英,可能做过老师的劳荣枝还觉得对方意思表达不够透彻,自作聪明在字条上亲自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除此之外,为了杀人藏尸,劳荣枝还买过冰箱,并且在杀死小木匠后,将其装进冰箱后,帮助法子英推到次卧,这都有她的供述,以及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1996年南昌灭门案,可以证明劳荣枝主观故意层面恶性极重;1997年温州抢劫杀人案,劳荣枝在其中发挥了极强的主观能动性,她有太多逃离法子英的机会,她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主动配合,她的报信电话。直接导致两名被害人死亡;1998年常州抢劫案,劳荣枝不但扮演了钓鱼的角色,还暴力伤害和以死亡威胁他人,她不可能不知道法子英逢抢必杀的作风,而且她也参与其中,只是不会亲自动手罢了;1999年的字条,事后被笔迹鉴定专家证明为劳荣枝的笔迹,这个书证有力地证明了“他的同伙”就是劳荣枝,而殷某的死亡,也被警方推定为其实就是劳荣枝所为。尽管推定不能作为证据,但笔迹是无可辩驳的铁证。



一切的一切,从实体上都证明了,劳荣枝和法子英,无论是意思联络,还是犯罪实行行为上,都高度一致,并且互相配合,造成了“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这些恶劣的犯罪事实。


杀人是为了抢劫完美实施,两者不应该被割裂看待


劳荣枝对抢劫和绑架罪供认不讳,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始终不认。她一直强调,一切杀人行为都是法子英所为,自己并不知情,并非共犯,自然不用为法子英的行为负责;自己长期被法子英控制和胁迫,很多事情情非得已,充其量只是胁从犯;自己主动坦白罪行,还原案情真相,并且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期待对方谅解。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现在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劳荣枝是否参与了故意杀人行为,这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好像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应该分开来看。


对此,我认为,这两者是有机结合密不可分的,首先抢劫的目的是以暴力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罪,其实是为了达到完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采取的极端行为。杀死了被害人,就没有了现场的第二目击证人,就很难完整描述犯罪经过,这也是劳荣枝可以为自己辩解的空间所在。



因为他们所涉案件,只有常州那起没有杀人,充其量只能算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实施抢劫。


但是我们在仔细分析这几个案子后,再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尽管辩护律师一再声称劳荣枝不应为法子英的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责,她只为自己抢劫和绑架罪负责。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劳荣枝在数起抢劫绑架案中,不仅负责物色作案对象,而且在犯罪现场数次参与捆绑、威胁和恐吓,深度参与犯罪行为。


哪怕劳荣枝真的没有参与实质的杀人,但是她的一系列做法,已经让被害法益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她亲手创设的危险,为法子英杀害被害人提供了显而易见的帮助,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最终殒命的结果。


共同犯罪中,一方不为另一方的过限行为负责,前提是对对方的一切行为毫不知情,像劳荣枝这样明知被害人身处险境,却放任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对共同犯罪人持容忍态度,表明法子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劳荣枝的意志,所以劳荣枝应该为法子英的过限行为负责。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一句轻飘飘的她对法子英的一切做法都毫不知情,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禁不起任何推敲的。


哪怕没有被认定参与故意杀人,她也最终难逃一死


目前控辩双方就劳荣枝是否参与故意杀人展开辩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劳荣枝被认定没有参与故意杀人的话,她就可能在二审中被改判死缓,这种辩护律师努力的终极方向。


不知道吴法天律师怎么看一审判决书,我注意到南昌中院的最终判决是——“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目前被指控的三项罪名不但被认定,而且每一项都是死刑。故意杀人罪就不说了,抢劫罪和绑架罪都曾致人死亡,而且还有入户抢劫的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劳荣枝作为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共犯,要为这两项罪名的结果负责,所以被判死刑也不冤枉。从某种程度上说,就算劳荣枝被认定没有故意杀人行为,但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判决结果,也足以让她难逃死刑的结局。



劳荣枝这个人,其实是很有意思的,她和法子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特别爱出风头,有极强的表现欲。法子英当年被逮捕后,见到律师不谈案情,除了关心劳荣枝是否被抓外,最好奇外界怎么看他这个亡命杀手,是不是把他视为英雄。劳荣枝刚被羁押的时候,见到法援律师,也是不谈案情,最关心外界怎么看她,是不是觉得她其实楚楚可怜。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他们的诸多行为方式有高度的趋同性。


本案的公诉人,南昌市检察院检察官董丽娟表示,劳荣枝表面上看非常配合案件的调查,但是每次只要提到杀人,她就说自己不在场不知情,试图在最关键的问题上撇清自己和法子英的关系,给人留下一种傻白甜的印象。


劳荣枝她一直强调自己长期被法子英控制和胁迫,很多事情情非得已,充其量只是胁从犯,对杀人行为毫不知情;自己主动坦白罪行,还原案情真相,并且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期待对方谅解。


事实上,据说劳荣枝在厦门并非没有财产,但是直到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她和二哥劳声桥都没有作出任何实质的赔偿举动。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也撰文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在故意杀人的犯罪现场,控方的一切说法都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推断出来的,极力声称劳荣枝是无辜的,这个案件的判决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他还称,自己在江西高院代理过好几个故意杀人案,执业以来代理十余个死刑案件,最终判死刑的只有一个,其他都该判死缓或无期,所以期待一场(与控方)公平公正的较量。少杀慎杀是现在国家坚持的死刑政策,但是劳荣枝真的符合死缓,或者无期的标准吗,与其期待少杀慎杀的政策光芒照到劳荣枝身上,莫不如在当初的时候,让法子英也有那么一丝丝少杀慎杀的慈悲精神吧。


律师就像大夫一样,他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了解案(bing)情(qing)后,对这个案件有没有辩护空间,能不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心中大概有数。吴丹红如此信誓旦旦,我只相信一点,那就是收人钱财为人消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哪怕只是狡辩,律师把工作做到底,也是本分所在吧。


我也期待二审在能够开庭的基础上,最好能全网直播,这可能是劳荣枝最后一次成为主角的机会,也是吴丹红律师期待的大舞台,大家都诉讼权利都能得到最彻底的保障,希望能公平公正公开,让所有人都不留遗憾。


哪怕劳荣枝是蛇蝎美人,也要让她死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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