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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会被认定敲诈勒索而坐牢吗?

王旭的王 王旭的王 2023-06-07

因为一纸判决,备受关注的翟欣欣“骗婚”案再次回到公众聚光灯下。6年前,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通过婚恋网站结识翟欣欣,并且闪婚、闪离。其间,翟欣欣陆续向苏享茂索要千万财产,男方被逼无奈,留下遗书自杀。

这纸遗书曝光之后,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翟欣欣的负面形象,在社交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和谈论。

2018年4月,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与,以及返还近百万元现金。

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翟欣欣应该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近千万元的现金、汽车等财产,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苏家与翟欣欣的纷争,在民事层面上告一段落,但是因为苏享茂的死亡,此事在刑事层面的较量远未结束。

苏享茂的姐姐苏雅凤表示,目前正在与公安与检察院接洽,以敲诈勒索罪对翟欣欣推动刑事立案。据说苏翟二人在离婚期间,女方用举报税务问题为由对男方进行敲诈勒索,导致男方承受不住压力而自杀,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这个案子绵延数年,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直存在争议。从法律实务中,作为夫妻关系,而且在民事层面经历过人民法院审判的案子,想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追究另一个人的责任是很难的。

首先,让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经审查翟欣欣与苏享茂系闪婚闪离。苏享茂在婚前及短暂婚姻关系期间,为维系双方感情赠与翟欣欣高额财物、钱款。而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及离婚后,为获取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尽管是民事审判,但是判决书的法律既判力,是非常严肃的,基本上为苏享茂与翟欣欣之间的纠葛性质,做了一次司法意义上的认定。这件事情当年闹得如此腥风血雨,苏家最早委托的代理律师我是认识的,他不可能想不到刑事犯罪的可能,也很可能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移交犯罪线索至公安机关的请求。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刑事犯罪的线索,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双方恩怨纠葛这么多年,直到今年才在民事层面的纠纷尘埃落定,说明在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上,人民法院是做过基本审查的,该判决基本也宣告此事告一段落,苏家想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刑事报案的方式,让翟欣欣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基本上是非常难的。

不要说受害人苏享茂和翟欣欣曾经是合法夫妻,就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纷争,这类经济犯罪想报案难度都非常大。

大概在2021年,我们代理过国内一位著名作家的刑事报案,她与原来的经纪人曾经合伙开公司,后来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这个经纪人就把基于该作家文字著作权而衍生出来的漫画著作权落在公司名下,还操纵公司做原告,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这位作家,我们的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千万赔偿的代价。

民事判决生效后一年,她才想起找到我们,提供了大量证据,能证明该经纪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利用掌管公司印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将公司与合作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主体改成自己,侵吞公司近480多万元,涉嫌严重的职务侵占罪。

我们和被害人,也就是这名作家,一起到合肥经侦报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合肥经侦对此非常谨慎,在受案后派了侦查人员来北京,传唤了犯罪嫌疑人,后来联系我说,你们之前有过民事纠纷和诉讼,怎么没有跟我们说,言外之意你们是民事纠纷,怎么就想刑事报案。

我说民事纠纷是著作权层面,是其他律师代理的,与我们无关,我们只代理刑事报案,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与公司和我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两码事,完全是各自独立的纠纷,性质和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我们实事求是,有犯罪就惩处犯罪,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罪犯。但是无论我怎么据理力争,对方都不为所动。

此事前后拖了一个月,合肥经侦给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管辖有问题,应该在北京报案,后来我们通过关系打探,才知道就因为我们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民事诉讼,合肥警方就不想立案,他们的理由是不想被当枪使,仿佛是因为我们民事诉讼走不通了,才想起刑事报案一样。

苏享茂与翟欣欣案的影响格外巨大,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办案人员都不会贸然越雷池半步。除了我说的因素,苏家报案的最大难度,在于如何界定翟欣欣与苏享茂的纠纷性质,到底是家庭成员的纷争,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恐吓、要挟的手段,最终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首先,两人的纠纷,是婚姻存续期间,就像经济犯罪报案格外难,原因之一是为了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一样,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一般也不宜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在办案机关看来,这样会对以婚姻家庭为单元的社会秩序,产生很负面的影响。

其次,威胁也好,恐吓也罢,其程度的严重性需要报案人举证,另外当时尚属婚姻存续期间,这种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纷争,公安机关格外不愿意介入,更何况这些财产有多少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认真界定。
通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首先要厘清占有的财产是否是非法属性,其次还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超出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观恶意,以及男方处分财产的自愿性,是否存在精神抑郁等病理因素,还要结合翟欣欣本人之前,是否有过因为“骗婚”而被刑事处罚的前科,这些都是是否能够成功报案的阻碍,所以苏家的刑事报案我不看好。

当然现在的司法,经常是受制于舆论风向的,如果媒体强势介入,以及民众的愤怒,也可能是改变此事走向的X因素。如果在近期之内没有进展,基本上就没有可能,到底最后能以什么方式收场,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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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北京执业律师,擅长经济犯罪为主的刑事辩护、民商事的公司纠纷、知产以及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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