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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 | 建议:明确将CCRC认定为养老机构,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医疗养老就关注→ 常青藤会客室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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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编:郭伟莹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将于今日拉开帷幕。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今年共带来5份议案,其中一份是《关于科学界定机构养老范畴,推动机构养老充分发展的建议》。

周燕芳表示,未来十几年我国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随着1962-1975年“婴儿潮”一代3.66亿人陆续进入60岁以上年龄段,在目前已有近2.5亿老人基础上,每年新增老龄人口将是现在的2倍,达到2500万左右。

与此同时,我国城乡空巢家庭比例已达50%一线大城市的空巢率更是高达70%以上,传统居家养老模式难以为继,社区养老推进缓慢。为发挥市场主体应对老龄化的积极性,在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基础上,《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更是明确提出“机构养老充分发展”,这一战略导向与我国国情高度契合。

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着中等发达国家迈进的新时代,人们对美好养老生活的需要不断迭代升级,对机构养老提出了多层次、多样化、品质化的要求。

近年来,国外成熟的“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ontinuous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以下简称“CCRC”)进入中国养老市场,并受到广大中产阶层的欢迎,已成为我国养老消费升级的重要方向,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类似于CCRC的养老机构在国内发展还面临诸多政策瓶颈与障碍,亟待突破。

周燕芳表示,当前我国的CCRC还不能以养老机构的身份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她表示,CCRC在中国尚属新兴新业态,由于它兼具多重功能,服务模式较为新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服务分类标准并未将CCRC纳入分类范畴,导致各地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应认定为养老机构见解不一。

即便某些项目有幸被认定为养老机构,最终核定的养老床位数一般不超过项目总床位数的50%。

周燕芳提出鼓励CCRC机构养老充分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建议民政等相关部门明确将CCRC认定为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部分组成。对于CCRC这种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其身份尚处于模糊地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并无CCRC的相关定义,也没有明确将CCRC纳入“机构养老”的类别中。

鉴于CCRC通常分为自理区、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为解决其身份认定问题,建议一种思路是在现有分类标准框架下,将自理区认定为养老公寓,将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认定为养老院、护理院;另一种思路是对现有分类标准进行扩充,在“机构养老”大类下面新增CCRC一个小类

第二,建议将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真正聚焦在基本核心要素上。

备案制管理的初衷,应该是在确保服务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比如:仅对机构服务对象(比如55岁以上老人),建设、消防、环保等物理硬件条件,以及养老服务所应达到的必要条件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在其他方面不做硬性规定。这样才能鼓励多种业态、多种模式充分发展、充分竞争,为老年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创造更大福利。

第三,明确养老床位的核定依据,做到“应核尽核”。建议将床位核定进一步制度化、流程化,并及时公示。

在制度化方面,建议可以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作为核定养老机构床位的依据,并对核对依据标准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建议给予CCRC与非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虽然中央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但在地方层面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还存在不小的“政策鸿沟”。

调研表明,某些地方公办机构收住的老人每支付1元,政府补贴高达3元,但由于此类机构往往“一床难求”,不仅造成对机构内外老人的差别待遇,而且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鉴于CCRC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且前期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希望相关部门在土地、税收、能源使用费等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方面,使CCRC能够得到与非营利性机构一致待遇。通过降低成本,促进更多高品质养老服务进入广大中产家庭。
延伸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
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来源:证券时报网、澎湃新闻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要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2020两会上将就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周燕芳表示,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在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周燕芳建议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等七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例如:

筹资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评估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支付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避免长期护理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责界定不清,影响老百姓的认知,造成基金浪费;强调个体的待遇自负责任,对于特殊人群,通过其他的社会福利补助;统筹地区明确支付稽核巡查的主管部门,定期做好基金运行分析,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

服务服务项目目录采用统筹地区自制的模式,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和主管部门。

经办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办分离模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定位,健全第三方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机制,并对相关提供第三方经办的机构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专业队伍借鉴欧美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立法明确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

征信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征信体系,包括照护机构/人员和评估机构/人员,对于诚信未达标的照护人员,不允许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综合整理:春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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