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何所依?养老何所靠?避免掉坑,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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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是时下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养老观念的转变,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之外,旅居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形式不断涌现。
但这些养老服务真的适合自己吗?
购买了这些养老服务后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15万购买养老床位退床位被扣3万违约金
2018年,已步入花甲之年的陈老伯,为了丰富老年生活,便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
协议约定,陈老伯一次性向该养老服务公司缴纳15万元,即可获得“养老服务卡”一张,凭借此卡陈老伯可在该养老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为期120个月(3600次)的休闲养老度假生活;若因陈老伯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退卡,则该养老服务公司将收取卡上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陈老伯并未使用过该卡。
2019年底,因家人患病急需用钱,陈老伯与该养老服务公司协商,要求退回其卡上全部金额,而该养老服务公司则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其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陈老伯按照该养老服务公司要求填写了退卡申请单后,该养老服务公司迟迟未向其退款。
为此,陈老伯向白云法院起诉,主张当时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协议中关于退卡需扣除20%违约金的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要求该养老服务公司退还其养老服务卡全部金额15万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该养老服务公司应诉后表示同意在扣除20%违约金后退还陈老伯12万元,但不同意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中关于退卡需扣除20%违约金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该养老服务公司是否应向陈老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合同纠纷,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老伯跟养老服务公司约定因陈老伯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的,养老服务公司收取陈老伯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应视为合同双方对陈老伯单方解除合同事由的约定。该约定条款虽为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公平原则,且不存在免除养老服务公司退款责任、加重陈老伯责任或者排除陈老伯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至于陈老伯主张在退卡申请单上写明的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的,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了养老服务公司胁迫。
且该书面退卡申请单虽是养老服务公司印制提供,但姓名、身份证号、剩余金额、退卡原因、违约金比例、退卡金额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由陈老伯本人自行填写。
陈老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其所作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因此不能认定陈老伯是被胁迫签写。
本案为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且养老服务公司并未侵犯陈老伯人格权利或亲子、亲属关系,不符合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陈老伯诉请养老服务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该养老服务公司向陈老伯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12万元及该养老公司未及时退还此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并驳回了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老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如今,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进入养老机构养老,这样既能有效缓解子女照顾老人的压力,也能让老人受到专业照顾。
旅居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备受欢迎,但从2018年-2020年白云法院受理的16件涉旅居养老纠纷(其中服务合同纠纷14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件)看,该养老服务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警惕:养老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1、采取一次性收费模式
养老机构提供旅居养老床位和养老旅游服务,老人需一次性支付高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并发放“实名制旅居养老床位服务卡”,实行计次消费。由此,养老机构直接控制大量公众资金,但资金链条情况难以被有效监管,一旦资金链断裂,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2、将未建成项目作为卖点
个别案件中,老人以购卡形式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其养老机构及参加异地养老活动的服务协议,所购“一卡通”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直接抵扣服务费用,但实际上养老机构承诺的养老度假基地尚未建成,存在欺诈的嫌疑。
3、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如因老人个人特殊情况需退卡,养老机构将收取剩余金额的20%或者购卡款的20%作为违约金。老人在签约后,后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将面临较高比例的违约金赔偿问题。
4、存在人身损害风险
养老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培训不足,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老人或在入住后因养老公司护工照顾不周而发生跌倒,或在参加养老体验之旅期间发生其他人身损害情形。
因此,老年朋友们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查看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备案,资金链条是否接受相应机构监管或第三方监管。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均向民政部门提出。现实中存在部分养老机构并未实际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的情形,建议优先选择政府主导建设、委托企业进行管理的养老机构。
二、考察养老机构推出的养老服务是否符合自身养老规划和需求。
许多老年人往往会受到赠送免费旅游或礼品等诱惑而“冲动消费”,忽略了自身长期养老规划和需求。如像本案的陈老伯那样没有预留应对其他生活变故的资金,与养老机构之间因解除合同退款产生纠纷。在选择养老服务时,应切实考虑是否符合自身的养老规划和需要再购买。
三、谨慎选择带有高回报投资性质的养老服务。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人金融、投资知识较为匮乏,缺乏鉴别正规投资渠道、合理投资方式的能力,打着投资养老服务的幌子,利用高回报、高补贴噱头,向老人收取会员费等,最后卷款“跑路”,造成老年人财产损失。养老服务不应与投资理财混为一谈,老年人对此切勿轻信。如果不幸遇到类似骗局受到金钱损失,应及时告知信任的近亲属,并马上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求助。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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