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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凌晨4时,大余一"不孝子"被传唤归案!
“百善孝为先”,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8月29日,
大余县公安局查处一起
不尽赡养义务、遗弃老人案。
8月28日7时43分,
大余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
称黄龙镇灵潭村有一位80岁的老人
独自居住在危旧土坯房,
其子女不闻不问。
希望民警前往救助。
▲老人的居住情况
接警后,黄龙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
民警进屋向老人了解情况
先是闻到刺鼻的霉味
入目的场景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心酸不已
▲几乎没有采光,照明只能靠电灯
▲整个房子30平方米左右,却是老人生活的全部
▲一个简陋的灶台
▲一张破旧的单人床
▲小小桌上堆的几乎是老人全部的家当
民警向老人询问其儿女情况
老人说自己
有一个儿子叫何某
民警立即联系其儿子
但一直不接听电话,避而不见
后民警驱车到达何某的住址
发现何某住房是
宽敞明亮条件好的三层红砖楼房。
29日凌晨4时30分许,
黄龙派出所将何某依法传唤到案。
经民警周边走访调查
和询问了解,现已查明,
何某(男,47岁,黄龙镇灵潭村人),
建有宽敞明亮 条件更好的三层红砖楼房,
但何某以老人住习惯以及与家人有矛盾为由
让其年老多病年近80岁的父亲,
常年独自在黑、脏、
乱、差的土坯房中生活居住,
并且,平时不给其父亲生活费,
只给生活所需最基本的米和油。
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何某归案后,
对其不尽赡养义务、遗弃老人的行为
感到十分愧疚,
表示一定承担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
因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来源:黄龙派出所
编辑:王露宇 发布: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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