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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高额返现还有可能是非法集资!苏州百家和购物案就是这样判的

2017-07-15 预防犯罪研究中心

高额返现的电商平台可能是传销——昨天,小编分析了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该案的15名被告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高额返现的电商平台还可能是非法集资!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的一起案件有关万家购物的“小兄弟”——苏州百家和购物,4名被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得解释一下,非法集资一般有两种罪名,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种是集资诈骗罪。


还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小编查到了苏州百家和购物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这起案件挺有意思的。


一个是“百家”,一个是“万家”,苏州百家和购物堪称万家购物的“小兄弟”,不仅宣传口号、运作模式雷同,就连网站也是参照万家购物的模板制作的。只不过百家和购物的规模较小而已,会员只有4万多人,涉案金额4.2亿。


但是,万家购物案定性为传销;苏州百家和购物案的被告希望以传销入罪,最终还是定性为非法集资。


原因何在?不妨一起来回顾一下案情,看看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案情简介】


宣称“百分之百返利”,吸收资金4.2亿



万家购物是在2012年6月被浙江金华市工商部门查封的,应建成等人被金华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就是在2016年6月2日,苏州百家和购物案发,沈巍巍、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等四人被刑拘。




苏州吴中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百家和购物案的案情是这样的:


2011年,沈巍巍、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商议拟成立一购物返利网站,四人构思的网站经营模式为:在各省份招募代理商,由代理商在代理的辖区内发展商家成为网站的加盟商,吸引消费者成为网站会员,凡会员在加盟商处进行消费,加盟商向网站上缴一定比例的消费金额作为网站为其做广告的推广费,而网站则用收取的推广费对会员进行返利,最高可返满全部消费金额。


2011年10月20日,四人各占公司25%的股份注册成立了苏州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购公司)。沈巍巍、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总监。


2011年12月1日,该公司运行的百家和购物网站正式上线。联购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张贴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


为维持公司的持续运作,四人先后采用浮动返利、固定返利模式经营网站。具体方式为会员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网站上消费,后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15%至联购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满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


2012年2月18日,百家和购物启用0.28元固定返利的模式,即每个返利权每天固定返利0.28元,同时代理商的返利为代理区域内的消费金额的1.5%,商家为会员在其处消费金额的0.4%。


这一模式的推行,吸引了全国20多个省份的4万余名会员参与,网站每日营业额及用于返利的金额剧增,并随之出现了大量会员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缴纳推广费参与返利的情况。以1万元虚假订单为例,在0.28固定返利期间,会员只需交纳1千元作为推广费让商家汇至网络公司,即可获得50个返利权,次日起每日获得返利14元,至第72天,投入的1000元得以全部返还,接下来的返利就属于额外收入,且按照网站的宣传,最终消费者能获得1万元的返利。


事实上,在该购物网站是公司唯一经营项目的前提下,仅收取消费金额10%—15%的推广费,却要对消费者返满全部消费金额,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样的承诺根本无法实现。这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它得以运作的唯一途径是不断吸引新消费者进入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投入的推广费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一旦消费金额下降,资金链极易断裂。


2012年5月25日,百家和购物网站公告停止该固定返利活动,改用浮动返利模式对会员进行返利,公司将每日收到的推广费中的50%作为返利总金额平均分配给所有拥有返利权的会员。此后,会员得到的返利骤减。


2012年5月31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接会员魏某某报警称,联购公司开设的百家和购物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会员网上以虚假消费的形式进行投资。


2012年6月1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民警将沈巍巍、张金华、郑春喜、饶益平抓获羁押,6月2日刑拘,7月4日批捕。


据调查,在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亿余元。经审计,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亿余元,已支付商家佣金合计3千余万元。


2014年7月21日,苏州吴中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四名被告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沈巍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名被告主动要求定性为传销



从苏州百家和案的这份判决书上,小编发现了不少有意思的地方。


例如,沈巍巍、张金华、郑春喜、饶益平都提出,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从未引导过消费者进行投资,其行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就是说,希望将百家和购物案定性为传销。


从判决书描述的案情来看,这似乎有点道理。


2012年6月,百家和购物和万家购物几乎同时案发。一个是“百家”,一个是“万家”,苏州百家和购物堪称万家购物的“小兄弟”,不仅宣传口号、运作模式雷同,就连网站也是参照万家购物的模板制作的,只不过规模远远不如万家购物而已。



例如,两者都号称百分之百返利,都打着“消费=存钱=免费”的旗号,都设置了高额返利诱惑发展会员。万家购物是“满500返500”,会员消费500元获得一个分红权;百家和购物是“满200返200”,会员消费200元即可获得一个返利权。


两者都设置了区域代理、加盟商、会员等六个层级,采用了等级计酬方式。


最有意思的是,小编在判决书中发现的这个细节:百家和购物连网站都是抄袭万家购物的!


判决书提到,“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12月1日,其帮沈巍巍、饶益平做好苏州百家和购物网站,该网站是参照万家购物网站的模板制作的,网站功能主要是网上交易、充值、提现、积分转换、代理查看业务、商户上传订单、代购等。”


两者如此相似,万家购物案被定性为传销,为何百家和购物案却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呢?







被告未加入层级,法院定性为非法集资



对此判决,苏州吴中区法院的说法是这样的:


1.运行模式自始就具有非法集资性质


沈巍巍、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在设立公司前,就商定以消费返利、返利最高可达全部消费金额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至其网站消费,使公司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推广费,进而使公司在推广费扣除返利、佣金、税收、经营成本后产生利润。


实质上,在联购公司唯一经营项目即为百家和购物网站的前提下,其在仅收取消费金额10%-15%作为推广费的前提下要对消费者返满整个消费金额的承诺是无法实现的,公司也无法产生盈利,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唯一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百家和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投入的推广费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一旦消费金额下降,则返利无法维持、资金链出现断层,需要被告人不断调整营销策略来促进后续源源不断的消费。


因此,该公司的运行模式自始即具有非法集资性质。公司成立后,又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


【小编提示】


请注意几个要素——消费全返(或高额返现)、返利来自于推广费(也就是来自于会员,并无实体盈利)、全返承诺无法实现、后期投入支付前期返利。也就是说,符合这些特征的高额返现模式,极有可能具有非法集资性质。



2.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苏州吴中区法院认为,沈巍巍、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各被告人的责任。


【小编提示】


非法集资一般有两种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后者的性质更为严重、更为恶劣。请注意“吸收资金”前面的几个关键词——未经依法审批、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社会不特定公众。



3.为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苏州吴中区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为“拉人头”及“组成层级并在层级内复式计酬”。


而在该案中,被告人沈巍巍等四人建立的联购网络公司及百家和购物网站中虽也存在区域代理、加盟商、会员等层级,但被告人沈巍巍等四人并不在该层级之中,四被告人也不以会员消费金额计酬。因此,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小编提示】


其实,在运营推广方面,百家和购物案和万家购物案如出一辙,都是采用了传销的套路——入门费、拉人头、设层级、等级计酬等等。


区别之处在于,百家和购物的四名被告是公司股东,没有加入层级,也没有按照等级计酬;而万家购物的15名被告都处于层级之内,都拿了相应报酬。


正因为如此,万家购物案定性为传销,而百家和购物案则是非法集资。


仔细分析万家购物案二审裁定书和百家和购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难发现,部分高额返现模式电商平台的两大核心要件均有涉嫌犯罪的可能:高额返现承诺和机制,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入门费、设层级、等级计酬的拉人头式会员发展模式,可能涉嫌传销。市民们切记提高警惕!






编辑:唐志勇


文章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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