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特大传销案又有一起在江西瑞金公诉了!【案件】投资虚拟货币5年变103万元?“万达复利”创始人获刑13年
2014年起,云联惠从广东开始向全国攻城略地,会员和加盟商数量井喷式发展,号称拥有三百万会员,累计交易金额约为3300亿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云联惠在全国范围里已有11294家加盟商,其中仅广东就有6782家。
2017年3月,谢某某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交了15万元代理费后,于同年4月28日注册成立了瑞金市云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丰公司”),谢某某任法人代表,该公司成为了云联惠公司在瑞金的代理公司。
云丰公司依托云联惠公司在网上设立的“云联商城”,以购物消费全额返还、设置层级奖励等为诱饵,发展下线吸引会员。
根据云联惠的介绍,商家或顾客,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加入云联惠平台。消费者正常消费买东西花的钱,云联惠平台逐日、全额(100%)返还给消费者。商家先将销售额的16%,以佣金形式缴给平台,之后也会逐日返还给商家。
看起来很美,但真实情况是,全额返还几乎不可能。云联惠在实际操作中,设置了几个“暗门”:第一,只有当积分达到100元时,才可以提现,且收取13%的手续费;第二,每天返还的额度,为总额减去已返还金额,再乘以万分之五。
这是一道比较复杂的数学题。以1000元消费为例测算,5年大约返还60%,10年大约返还84%,25年才能返还99%,最后的1%无法返还。
至案发时,谢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杨某某、谢某某、赖某某等下线共计284人,层级共有七级,并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账户提现16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谢某某以购物消费全额返还、设置层级奖励等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红都检察,庞氏骗局快讯,特此鸣谢
【案件】投资虚拟货币5年变103万元?“万达复利”创始人获刑13年
庞氏骗局快讯近日获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法院驳回“万达复利”创始人陈某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配图
2014年11月份,陈某峰让魏某通为其开发带有复利性质的结算系统网站,后魏某通联系南京都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该程序源代码,先后为陈枫峰开发了“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理财交易平台。
陈某峰以深圳市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资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群等进行宣传,承诺投入15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资金,即可注册成为“万达复利”等理财产品的会员或报单中心,并且每天还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额分红,会员再发展他人加入还可以获得推荐奖和见点奖等奖励,奖励和分红均为虚拟的“万达币”,购买或出售虚拟万达币和人民币的比例是1:1,投资1500元5年变成103万元。
陈某峰以此为诱饵发展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所谓的理财交易平台并要求会员再发展下线,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关系,陈某峰收取下线的费用后,给下线注册成为会员或者开通报单中心,在系统上以“万达币”的形式给下线分红和奖励,向下线出售“万达币”。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陈某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没收261.6万元,罚款138.4万元。
后陈某峰通过手机微信、短信与魏某通商量逃避有关部门处理的方法,并指使魏某通关闭“万达复利”网站。从“万达复利”网站开通至关闭期间,陈某峰及下线应某泉(已判刑)、江某琴、刘某佳、林某成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大量会员加入“万达复利”等理财交易平台,会员超过1600人,总层级11级。
截止案发,陈某峰收取应某泉、陈某国、林某成等人转来的下线会员注册、购买“万达币”等资金共计46339896.05元。陈某峰将部分款项转至其妻子及女儿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基金等银行理财产品,其他用于个人消费。
在此过程中,魏某通还负责“万达复利”、“万达3M”、“中国梦”、“青春188”等网络理财交易平台的清理缓存、更换服务器、增加数据盘等日常技术维护。截止案发,魏范通非法获利报酬2467065.66元,魏某通将上述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租用网站服务器、雇人清理系统缓存等费用外,其余部分转给自己亲属或购买基金。
2016年7月13日,陈某峰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魏某通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峰、魏某通有期徒刑十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30万元。
宣判后,陈某峰不服该判决,以原判认定自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论理不当,量刑畸重,请求改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群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并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高额分红及各种奖励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诈骗钱财,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月26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陈某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庞氏骗局快讯,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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