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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家公司 一夜之间骗走萍乡人几千万②非法集资知多少

①【聚焦】这家打着"一带一路”旗号的公司 一夜之间骗走萍乡人几千万

4月18日上午9时许,安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来了30多位市民报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萍乡团队阿斯拉姆项目发起人廖甲春于2017年12月在蓝波湾花园酒店召开阿斯拉姆召商会议,会议为期三天,展厅展示国际中巴友谊关系、中国一带一路的发展、阿万是巴基斯坦候选人并有三座矿山、经济学家带领大家掌握第二代大数据等等虚拟背景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

当时就有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加入阿斯拉姆,随后工作室安排在汇蓝国际楼上401室,每天邀约大量老百姓加入阿斯拉姆项目.


短短一个月就有几百位受害者不等金额加入阿斯拉姆,短短一个月不到,阿斯拉姆一夜之间就消失了,阿斯拉姆平台消失了,500人的阿斯拉姆群也立马解散了,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几千万的现金就一夜间就蒸发了,人去楼空,众多受骗的受害人就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4月18日上午再次出现了众多被害人汇集在安源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几千万的资金的诈骗犯尽快绳之以法,求助于安源分局经侦大队尽快追回萍乡老百姓的血汗钱、养老钱和救命钱……

来源:萍乡百味


②非法集资知多少


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非法

非法集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

典型案例


1

假借经济合作社之名,实为集资诈骗

成立一个经济信息合作社,邀请群众以入股的方式存钱,定期分红,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实际违规行使银行的功能,诱使很多人纷纷入股。

2011年1月,被告人徐军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民丰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登记经营业务范围为“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组织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但民丰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徐军并未按照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而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吸收社员入股、缴纳股金并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利率的股息及分红为诱饵,至2012年5月间,共向张继茂、张朝君、戚玉堂等548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984.85万元,被其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使用。经审计,至2012年5月3日案发时,仅向存款人支付本息计425.27万元,致1577.13万元不能偿还。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徐军的各情节,于2014年6月26日判处徐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徐军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

为放高利贷,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害人害己

违规吸收不特定对象的存款用于自己放高利贷,从中赚取差价,最终高利贷化为泡影。

2010年2月3日,被告人程建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注册成立邳州市东泰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并在睢宁县姚集镇大同村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张贴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程建华以月息1.2%--1.45%,向当地村民孙皆良、孙皆华等33人非法吸收存款计1081791元,并将上述存款用于对外进行放贷牟利,因相关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至起诉前被告人程建华仅向存款人支付本金103000元,余款无法偿还。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人程建华的各情节,于2016年6月7日判处程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程建华向各存款人退赔非法吸收的其余存款。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非法集资,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参与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请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的高息回报都是不可靠的。同时也提醒一些不法投机者,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综合编辑:萍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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