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固原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赵某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审理查明,女子赵某与袁某案发前两年通过微信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7年4月10日23时许,赵某丈夫王某与袁某在彭阳县某歌厅唱歌娱乐时发生矛盾,王某将袁某殴打致轻伤,经彭阳县法院调解处理,由王某分次赔偿袁某45000元,引起赵某对袁某不满。加之二人在相处过程中,赵某投入了过多感情和钱财,在向袁某索要钱财时,双方常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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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9时许,赵某约袁某继续商谈所花钱财时,双方发生争吵。赵某便将袁某驾驶的面包车从彭阳县城开至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青石路口。当袁某找到赵某时,她已在开车返回彭阳县城途中,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赵某遂产生杀死袁某的念头。
当车行驶至青彭公路古城镇羊坊村时,坐在主驾驶座后座位上的赵某,拿出事先装在黑色背包内的单刃刀,朝袁某喉结猛割一刀后,又连捅4刀。袁某从车上跌倒在路边地里时,赵某持刀下车,从袁某手里夺过手机,又朝袁某背部连戳2刀。后赵某逃离现场,用袁某的手机拨打110投案自首。袁某在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时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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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因情感引起经济纠纷,在得不到解决时,不能冷静对待,而采用极端手段,持刀在袁某身体要害部位捅刺七刀,致袁某肝脏、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赵某犯罪后,虽然在侦查阶段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翻供,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悔改表现,其自首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