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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提交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有什么亮点?一起来看看!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汇入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一次录用、多方互通、资源共享,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谁是居所报送人?什么时候报送?
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报送什么信息?
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居所地址、类型; 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流动人口及居所报送人应做事宜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下情形流动人口可不申报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到,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要求出租时限短、容纳人数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十项公共服务便利:
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保障性住房;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随迁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染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当地居民标准办理人身损害赔偿。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居所报送人未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居所报送人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流动人口拒绝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12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稿在佛山人大官网公布,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浏览)。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603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rdfzgw@fsrd.gov.cn 传真:83335092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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