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商标被驳回的几种情况
近年来,随着《商标法》的不断普及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企业和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笔者长期审查实践发现,很多申请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被驳回,经常产生误解,本文对此进行简单梳理,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条款适用范围比较广,以下举例说明几种常见的驳回情况:
一、商标中含“国”,“军”字样的
如:第20657175号
另外,含有国家举办的大型活动、工程名称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例如:第21230806号
二、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一)含有“寺、庙、祠”文字的
如:第21357905号
(二)涉及宗教教派的
含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各种教派等词汇的、间接表达宗教信仰和涉及宗教感情词汇的,如:第20925310号
(三)涉及宗教图案的
第18521548号
三、不规范使用汉字、成语、词组的
(一)音同字不同、拆换偏旁部首的
如:第21507413号
(二)属于不规范汉字的
经过美术处理的文字商标,如果汉字笔划不完整,易造成中小学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如:第19218232号
四、部分网络流行词汇
申请人使用网络流行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需要充分了解此类词汇的产生背景、使用语境及是否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如第20589974号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不良影响商标驳回情况。笔者建议,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限定范围,不应一味求新求异,使用一些贬义、低俗、不雅的词汇,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其结果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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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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