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施行的知识产权新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7章72条。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附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共六章四十二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涉及知识产权,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外商投资法同步配套实施。
最高法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同步施行。
代办处提供“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服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关专利证书按照区域划分寄送至各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到代办处自取专利证书,将证书交付创新主体。
自取业务好处介绍:
1、在发文日当天即可从代办处取走证书,节省了证书的邮路递送时间,创新主体可以更快地获取专利证书.
2、可以减少因地址不详或变更导致专利证书无法送达现象的发生,极大地提高了专利证书的送达率。
3、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取证书的电子数据,有效地管理专利证书,并开展对所代理的三类专利授权情况的分析,更好地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代理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通知全文商标、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启用全国统一票据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申请日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的权利,全部或者是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也就是说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是属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他们可以将他的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者是部分的投资处置、收益权给予科研人员,这是一个非常创制性的探索。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对市场监管领域中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适用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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