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撰写基础——发明名称的撰写
来源:软唐知识产权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1、发明名称,应明确、简要 表示申请专利的发明,并反映其范畴(即是产品还是方法);
2、 尽可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用语;
3、发明名称中不得包括人名、地名、代号等非技术用语,例如云南白药、505元气袋;
4、不能包含模糊笼统的用语,比如及其类似物,或者仅记载产品、方法、或者装置等;
5、不得冠以无关的文字或者宣传用语,例如新颖神油等;
6、发明名称应该与权要的申请范围相对应,与范畴相对应(产品或方法),比如,权要的申请范围为:一种制造综合蔬果汁的方法,一种综合蔬果汁,那么发明名称为:一种综合蔬果汁及制造方法。
7、发明名称中记载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申请范围可能产生限定作用,为了避免限制申请范围,至少应避免记载申请专利的发明有别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特征,比如,一种具有吸墨水腔室的墨水瓶,其吸墨水腔室是新颖性特征,则,应记载为一种墨水瓶;
8、由于发明名称是分类、检索的依据,可基于商业策略,当不想暴露自己的技术动向时,可以故意指定稍微名不副实的发明名称,以回避竞争对手的信息获得。
电动脱毛装置;
电动脱毛装置,最接近的国际分类号为A45D26/00,烫焦发根的装置,除去多余毛发的装置;其已为大组分类,且没有更合适的上阶或下阶分类。
以明确简要为原则,选定电动脱毛装置,其中,脱毛反映申请发明的技术内涵,装置反映其范畴,是产品。【范畴包括方法和产品两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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