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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撰写基础——发明名称的撰写

来源:软唐知识产权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一、序
作为撰写基本功系列,我们尝试从规范化的角度进行阐述。该部分内容一方面强化法律的规定性内容,另一方面和前面的撰写入门课程相配合,同时又增加了质检标准和示例内容予以支持,达到比较好的解决撰写实务难以学习的问题。

二、审查指南的规定
我们的所有的撰写的基本逻辑都来自审查指南,所以,我们先从审查指南的规定入手:

1、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三、审查规程的规定
1、类型清楚
1)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
下列主题名称不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
(1)一种……技术,……
(2)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3)对装置 B 的改善/改进,……
(4)在一个包括自动拨号器、拨号检音器和性能控制器的电话机中,其改进之处包括……
(5)一种……配方,……
(6)一种……设计,……
(7)一种……逻辑,……

2、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相适应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中规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此处的“相适应”,应理解为:
(1)“主题名称”应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比如“一种照相机”和“一种汽车”。如果申请人将权利要求写为“一种产品,……”或“一种方法,……”,则应当认为其主题名称没有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即不能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2)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与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相适应。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并且难以确定使用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还是采用方法表征更为清楚时,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征。

四、撰写建议

1、发明名称,应明确、简要 表示申请专利的发明,并反映其范畴(即是产品还是方法);

2、 尽可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用语;

3、发明名称中不得包括人名、地名、代号等非技术用语,例如云南白药、505元气袋;

4、不能包含模糊笼统的用语,比如及其类似物,或者仅记载产品、方法、或者装置等;

5、不得冠以无关的文字或者宣传用语,例如新颖神油等;

6、发明名称应该与权要的申请范围相对应,与范畴相对应(产品或方法),比如,权要的申请范围为:一种制造综合蔬果汁的方法,一种综合蔬果汁,那么发明名称为:一种综合蔬果汁及制造方法。

7、发明名称中记载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申请范围可能产生限定作用,为了避免限制申请范围,至少应避免记载申请专利的发明有别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特征,比如,一种具有吸墨水腔室的墨水瓶,其吸墨水腔室是新颖性特征,则,应记载为一种墨水瓶;

8、由于发明名称是分类、检索的依据,可基于商业策略,当不想暴露自己的技术动向时,可以故意指定稍微名不副实的发明名称,以回避竞争对手的信息获得。


五、示例

电动脱毛装置;

电动脱毛装置,最接近的国际分类号为A45D26/00,烫焦发根的装置,除去多余毛发的装置;其已为大组分类,且没有更合适的上阶或下阶分类。

以明确简要为原则,选定电动脱毛装置,其中,脱毛反映申请发明的技术内涵,装置反映其范畴,是产品。【范畴包括方法和产品两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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