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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撰写的角度分析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从撰写角度分析如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作者姓名:李珊珊 陈胜尧 尹会燕 李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引言


随着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大家都认识到了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专利知识的缺乏,提交的材料或者存在各种缺陷导致不能达到申请专利的目的;或者只能就事论事地提供发明本身的资料,难以准确地提供发明方案的再创造部分,由此直接影响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未来权利的稳定性,甚至影响一件专利申请能否得到授权。

当一个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申请文件的撰写获得应有的具有合适范围的专利权时,那么可以认定申请文件存在撰写损失。从本质上说,申请文件撰写损失的产生主要是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的规定。下面,笔者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经常涉及的撰写问题来谈谈如何减少或避免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并结合专利审查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对策,希望能对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说明书撰写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撰写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问题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上述规定体现了专利制度最基本的“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公开必要的技术信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其说明书的叙述能够实现其发明。

在实际申请中,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会按照撰写科技论文的习惯,希望把一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隐藏起来而不写入说明书,更侧重实验结果的分析。但是,专利申请文件不仅仅是技术文件,还是法律文件,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或者再现本申请所必不可少的,那就不能作为技术秘密而保留,而应当记载在说明书中,否则就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且在审批过程中也不能将这些当作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因为可能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很难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来克服。举例来说,我国一科研机构发明了高阻隔多层共挤膜,其中一层是高阻隔特殊尼龙层。由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高阻隔特殊尼龙层为何种材料,并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本案由于申请人希望能保留技术秘密最终导致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申请文件中并非不能保留技术秘密,发明内容的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的保留之间存在“度”的把握尺度。保护技术秘密首先要以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为前提,而充分公开只要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发明这个基本要素即可,不需要与包括技术秘密的方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竞争力。举例来说,如果发明了一种新的化合物,有技术秘密的方案的产率达到 95%,同时申请文件中记载的隐藏了技术秘密的方案也可以生产出上述化合物,但是产率不到60%,在市场竞争中产率不到60%的产品不能对产率达到95%的产品构成威胁,这样就能即保留技术秘密又能获得专利权。

 2、重视背景技术的撰写

背景技术应对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评价,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比较接近的对比文献,以便使公众和审查员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状况和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很多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某些科研人员对这部分完全不重视或者尽量少地在背景技术中介绍本申请的相关信息,最终这一部分的撰写或者毫无针对性地泛泛空谈,或者不谈现有技术,只提出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故意隐瞒与本申请主题密切相关或相同的公知技术,或者未作追踪检索,对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心中无数,同时引证的文献更是少之又少。背景技术撰写得当,一是有利于公众理解发明内容,二是有利于审查员检索和审查,三是有利于后期诉讼程序中能有较多的争论依据和较宽的伸缩余地。所以,申请人应重视背景技术的撰写。有研究表明,申请人参考的现有技术越多,那么该专利越难被证明无效,专利质量也越高。


3、说明书中留下充分的修改空间

为了配合权利要求修改的需要,说明书中要尽量留下充分的修改空间。例如上位概念术语和下位概念术语相辅相成,在说明书中应该尽量使二者并存,以供日后修改所需。再例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大范围和具体实施例之间再概括出范围递减的一系列技术方案,这样一旦独立权利要求的大范围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时,还可以退到范围小一些的技术方案,而不必直接缩小到具体实施例。通常,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相对越宽,我们能够发现在美国、日本的申请中,常常用数十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


总之,好的说明书应当是一部字典,应当对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所有术语和数据都要加以详细说明,并且对它们的描述要从抽象到具体、从概括到一般的各种层次、不同范围,以为日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从大到小、从一般到具体并且包括多种技术方案的组合的修改提供修改依据。



权要应当注意事项


1、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变小

专利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就是说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仅需记载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如果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相对较小。例如请求保护一种粘合剂,它通常是以配方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撰写时只需将配方中的必要组分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组分是指配方中满足专利性要求的必不可少的组分;而本领域通用的助剂、添加剂等,以及对效果起到“锦上添花”作用的其它组分,都可以不用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另外,在现行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法院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这项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获得发明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这项特征,依据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够成侵权。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该从现有技术预判未来侵权情况,避免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2、术语缺少定义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在实际审查中,大多数的“不清楚”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得以克服,但是,有些“不清楚”问题则是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严重时会因为“不清楚”而直接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大缩小。例如,有的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对某物质或某一类物质都以简写命名或者使用自定义的词语,然后在专利申请中也常常有意、无意地带入权利要求书中。但是某种简写在本领域可能不仅仅只是一种含义,同时自定义词语也不是本领域的规范用语,所以当上述词语出现在权利要求中时就会导致不清楚的问题。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谨慎使用简写或自定义词语,如果一定要使用,最好在说明书中给出中文全称、外文原名等能够准确确定该简写或自定义词语含义的解释。


3、撰写出合理的保护范围

申请人有时做了很多科研工作,但是只给出一种实施方式,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如果仅仅局限于此具体实施方式,那么会使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申请人的利益保护。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善于将保护范围从点扩展到面,在清楚发明的实质之后,尽可能使用概括性的描述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再补充有价值的充足的实施例,那么就可以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利。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情况就是一味追求大的保护范围,而不考虑其合理性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是越大越宽越好,请求保护的范围太宽,在审查过程中会因为新颖性创造性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被否定,从而被迫缩小到实施例的范围,造成权利的丧失。解决办法就是应当事先充分的检索,全面了解现有技术,尽量主张合理的保护范围。当然,在撰写的一开始就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申请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弥补这一问题,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给出充分的修改空间。



结束


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主体,近年来在专利申请数量上有大幅增长的趋势,但是对应的专利质量却没有明显地提升。究其原因,既有主观上的问题,也有客观上的经验不足。所以,要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避免撰写损失,主观上要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意识,客观上通过学习提高撰写申请文件的技巧,掌握相应的应对策略,弥补不足。本文意在通过中国高等院校校和科研机构在撰写申请文件中经常出现的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提醒广大科研工作者注意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要性,从而使科研成果更好地获得完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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