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GUI专利为何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年12月,“抖音”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就上述分享界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名为“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8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730667916.7,下称涉案专利)。
2019年3月,乔某以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互联网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1733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关于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下称GUI)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典型案件。该案审查决定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护范围的确定,有利于申请人、专利权人等从业者进一步了解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尺度和保护标准,对企业加强GUI专利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在提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应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不要把未提交专利申请的设计在互联网上发布。
GUI专利引发争议
据介绍,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与早期计算机使用的命令行界面相比,图形界面对于用户来说在视觉上更易于接受。目前各个领域都可以看到GUI的身影,如手机通讯移动产品、 电脑操作平台、 车载系统产品、智能家电产品、游戏产品等。
近年来,随着GUI产业的快速发展,GUI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多,同时涉及GUI的专利纠纷也不断攀升。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被纳入我国保护体系仅有数年时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GUI专利、助力产业发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微播视界公司于201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其是知名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的运营者。涉案专利属于GUI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主视图显示分享界面,点击界面下方的各分享图标进行视频/直播分享,界面中的图标均可进行人机交互。
2019年3月5日,请求人乔某就涉案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乔某的代理人、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唐述灿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请求人发现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发布的APP中已经公开了该专利的绝大部分内容,区别只在于相应的文字做了适应性调整,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应当被宣告无效。
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口审中,请求人称涉案专利设计1与证据4所示的某网站上名称为“pmcaff第2期-抖音-产品体验”的网页中公开的图形用户界面及证据5所示的对比设计5的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专利设计2与证据2中由PP助手下载的“抖音短视频V1.6.5”版本应用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证据5所示的对比设计5、证据6所示的对比设计6的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
而专利权人则不认可证据2公证书中PP助手应用软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不认可PP助手的显示日期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PP助手没有提供下载生成的链接,其来源无法查证。
该案合议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网络证据的认定。虽然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2公证书中PP助手应用软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但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证据2详细公证了相关证据的保全过程,个别用户在下载安装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不能否定其可以正常下载安装使用从而导致相应的图形用户界面已被公开的事实。专利权人即为‘抖音短视频v1.6.5’的所有权人,理应知晓‘抖音短视频v1.6.5’的形成及发布的全过程,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官方版本及官方首次发布日期,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2证据来源违法的证明。因此合议组不予认可专利权人的主张。”
针对双方观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最终认定相关网络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已经公开,其记载的外观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综上,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第41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家支招助力创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了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我国于2014年正式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近年来,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渐增多,但相关的专利确权、侵权的案例总体数量较少。该案对企业GUI专利申请和保护有何启示意义?
对此,衢州维创维邦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部总经理刘亚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关于GUI专利无效的典型案件,请求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涉及第三方论坛、软件下载平台等等,专利权人也提交了相应的反证,合议组在充分考虑双方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理,认定了请求人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并且对其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评述。该案审查决定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护范围的确定,有利于申请人、专利权人等相关从业者进一步了解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尺度和保护标准,对企业加强GUI专利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唐述灿认为,该案决定充分体现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审查标准及论证逻辑,为今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标杆和指导。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呢?对此,该案合议组给出两点建议:首先,在提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必须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除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外,尤其是对未提交专利申请的设计进行测评时也需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把还未提交专利申请的设计在互联网上发布。其次,由于我国尚未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因此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有形产品为载体,应以所属产品种类的惯常设计作为载体,弱化产品形状的影响,从而加强对GUI的保护。
刘亚竹也表示,在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下要获得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该案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方向,那就是GUI外观设计专利应当选择有形产品为载体,并且载体以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为宜,以便强调图形用户界面。(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孙芳华 赵瑞科)
案件亮点
目前,我国尚未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产品的保护范畴,因此现阶段GUI需要和有形载体结合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该案对外观设计中图形用户界面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审理中,涉及多种形式的电子证据,该案也对相关证据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请求人通过公证书形式已经证明,通过公开合法途径可以下载相关软件从而可以知晓相关图形用户界面。根据一般常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下载软件所标注的日期即为软件下载平台将软件上传至网络上供公众下载的日期,因此上述日期可视为上述图形用户界面的公开日。在第三方公共论坛发布的文章,一经发布即处于为公众所知状态,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发布日期可视为公开日。
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如果其主视图显示的内容界面为空白,而在使用状态参考图示出分享内容后的页面显示情况,则参考图中分享的具体内容并非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应当不予考虑。
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字义,仅将文字作为图案看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中英文文字的区别是针对不同语言使用者所作的适用性调整,主要作用是功能标签或者标识其上方的应用、功能图标的功能,当这些文字相对于整个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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