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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材料造假,领取补贴后被起诉诈骗罪,被判30个月&追缴资金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需要满足: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条件。

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地方还设有其他资金奖励,以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某些服务机构看中了地方的高额奖励,通过企业获得财政资助进行分成以获取巨额利益,串通不符合必备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以帮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最终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不但被追缴,还被判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并出罚金,让我们看看如下起诉书及判决书:

01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伙同**公司以上述方式成功为**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并于2018年6月26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财政补贴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了**公司分成款人民币30万元,剩下的人民币40万元已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回人民币70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退赃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劳明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
2.卷宗五册。

02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忠凯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6月28日,与众不同公司骗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转入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补贴30万元。同年7月19日,按凡莲海公司的要求,与众不同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服务费给凡莲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广州驿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广东省审计厅工作人员陈乔的陈述及经审计厅审查确认为伪造的“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资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入库企业)申报书”,侦查机关查获的凡莲海公司为与众不同公司伪造的申请材料,证人符子仪、张相年的证言,与众不同公司的工商登记,涉案款项银行流转记录,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及审讯视频等;并认为被告人张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忠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张忠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忠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张忠凯是在凡莲海公司的利诱下才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忠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忠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忠凯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碧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翠萍

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在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人员、研发、经营收入等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代表其经营的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约委托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帮助申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补贴。申请期间,张某某向**公司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学历证等基础资料,其余的申请资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等则由**公司负责伪造提供。**公司将伪造的申请材料整理好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材料造假、**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仍将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骗取国家补贴。

2018年6月28日,**公司骗得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转入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补贴30万元。同年7月19日,按**公司的要求,**公司转账支付18万元服务费给**公司的关联企业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来源:进行时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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