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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有何区别?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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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多年,常常听到当事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陈律师,我老婆把我绿了,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陈律师,我老公有事没事家暴我,离婚时我能主张赔偿吗?”
“陈律师,我听说离婚时比较穷的一方可以财产分割时可以多分点,是真的吗?”

说到底其实都是钱的事。


众所周知,我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时,原则上财产均分。但在两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可能会有所倾斜。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框架下,离婚财产分配也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调整。


从法理基础而言,这三种主张都是基于对离婚案件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在诉讼中,如果希望主张此类救济,务必要分清这三种表述在内涵上的区别。一旦混淆了它们之间的概念,就算头上可能已是一片“青青草原”,当事人主张可能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这几个听起来很像的东西有什么区别,又有什么关系呢?


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一方向法院主张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其必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一方主张的生活困难情形离婚时已经存在,离婚后所发生的生活困难情形不属于主张经济帮助的范畴。其二是主张人必须证明自己生活确有困难,常见情形如残疾、重大疾病、失业、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三是被请求一方具有足够的负担能力,其经济状况需得以满足其自身生活需要,如拥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的可支配财产等。


然而,现实中常有当事人告诉我:“陈律师,其实我缺的并不是那点帮助费,而是离婚后分不到房产,手里的钱又少,根本找不到地方住。”


那么,主张经济帮助时可以要求对方以金钱以外的方式进行帮助吗?


答案是肯定的。


(2017)粤民再11号

“本案中,柯成生前是吴川市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离休干部,每月有工资、护理费、补贴等收入。而唐某近年来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且离婚后没有分得任何财产。考虑唐某长年居住在涉案房屋,现年事已高,没有工作能力,生活困难等具体情况及106号302房的使用现状,本院改判唐某有权在离婚后继续承租106号302房中其目前居住的房间(即302房中位于东北角的房间),并可继续居住使用;唐某对302房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公共部分享有二分之一的承租权,并可以与其他承租人共同使用该公共部分。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酌情判令柯成的继承人支付30000元经济帮助费给唐某,但没有对唐某失去公房承租权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换言之,经济帮助的方式是灵活的,并不局限于金钱帮助的形式。而经济帮助方式的多元性,也是它区别于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重要特征。


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里,柴米油盐酱醋茶、带孩子、照顾老人都是老生常谈、越谈越烦的话题。“男主外,女主内”似乎早已形成传统。都说养家的男人最辛苦,但你以为持家的女人就很容易?做家务最难的不是劳累,不是枯燥,是永远也做不完…为此,法律规定,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15号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董某某另上诉称,原审判决补偿费用太少,应增加补偿。被上诉人张某某自2007年外出打工,家中的三个孩子,均有上诉人董某某抚养成人,二女儿因患癌症于2012年去世,大女儿张某乙现身患重病,上诉人董某某确实花费了很多医疗费,现董某某生活确实困难。被上诉人张某某对孩子看病,没有证据证明支付分文。上诉人董某某要求增加补偿费符合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张某某应支付上诉人董某某补偿费150000元。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主张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话说,该规定并不合理,一对正常的夫妻怎么会异想天开去做个婚内财产约定?难道只因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就可以抹杀为家庭付出的义务?


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中已经删去了上述“实行约定的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表述,从法律意义上扩大了有权主张经济补偿的主体的范围。这无疑在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爱干家务的人运气总不会太差。多做家务不仅有利于家庭和谐,万一家庭不和谐了,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甚至还能预防老年痴呆,可谓一举三得了。



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离婚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时对无过错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分别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离婚过错作出了如下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般而言,损害赔偿的方式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仅有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才有权主张。《民法典》中规定的情形事实上更多地倾向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2020)豫1729民初1778号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出轨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聊天截图能够说明该事实的存在,原告本人不能对该亲密照片给出合理的解释,在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结合原、被告的夫妻状况、过错程度等酌定为25000元。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婚内不忠行为并未达到《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严重程度,比如三天两头“沾花惹草”,但是却远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标准。难道这种时候当事人就无法主张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了吗?


(2020)辽01民终2452号

“本案中,陈某主张在离婚时刘某已经了解陈某出轨的事实并放弃了相关请求,但陈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对于陈某主张其过错并未达到损害赔偿的程度(作者注:即未达到同居程度),因其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通奸并生子,一审认定其过错程度较大,应当对刘某进行适当赔偿,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均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明确主张其行为并未构成法条中“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应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却未得到法院支持。由此可见,在过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哪怕未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法官也会根据当事一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程度做出自由裁量,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而明年生效的《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加入了“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条款,扩大了对离婚一方“过错”的认定范围。


多年来,“婚姻法不保护女性”,“婚姻法纵容出轨”的口号一直不绝于耳,此次民法典出台后,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得到照顾,且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范围也因“兜底条款”而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扩大,可以用来惩罚一些你想象不到的恶心行为,无疑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但是这一“兜底性”条款并不能做无限的扩张解释,婚姻总是会存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奇葩行为,但只要该行为不是严重违反夫妻间的义务,一般是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错”的。



概而言之,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如三者均发生在离婚时,以金钱作为主要给付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配偶中弱势一方。但三者之间仍存在较明显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基于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一定帮助与支持。而“经济补偿”则关注对料理家事、扶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方面所作出更大贡献的一方进行补偿,以弥补其可能减少的工作机会与收入。“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一方因违反夫妻之间义务,对无过错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三种主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清晰的,当事人哪怕基于一个事实提出多个主张,只要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亦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还应注意这三者与分割共同财产所得财产折价款的区别。如果真的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还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后再做决定。

婚姻不易,理解法律更不易。



学习婚姻家庭法就像是一场刻骨铭心的爱情——你以为你已经足够了解它,但是只有相处久了才知道,在读懂它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编 | 陈晖

文字 | 陈晖、麦韵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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