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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这份合同不得不签,这个公证不得不做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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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民法典》元年。

要说今年的灵魂三连问,那必须是——


你结婚了吗?

你买房了吗?

你处理好买房和结婚的关系了吗?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广州新房房价连续8个月领涨一线城市,二手房价涨幅位居全国第三。这波房价上涨行情,怎一个“牛”字了得!与此同时,2020年31省结婚离婚大数据也在几天前公布,广东省结婚人数最多,以63.3万对位居全国第一。房价一直涨,也不及年轻人结婚的热情高涨。问题是,婚前婚后,关于房子的那些事你都处理好了吗?


《民法典》婚姻时代,有份合同不得不签,有个公证不得不做。房子越来越贵,催婚越来越紧,离婚又越来越难,这使不少中年人陷入了“危机感”——万一遇人不淑,房子被骗走一半怎么办?万一遇到了真爱,又该怎么给出物质上的诚意和承诺?啥合同不得不签?啥公证不得不做?

别慌,看看陈律最近亲办的三个真实案例,

你必将如鱼得水,

在《民法典》的蓝海里“长风破浪”——



01

爸妈送你房

不签合同全白忙



三月春风似剪刀,能把广州的温度剪到十度,却剪不断老李夫妇的担忧。


一天,老李夫妇找到了陈律。

“呀,老李,听说您儿子结婚啦,恭喜恭喜啊!”


可老李的脸上却喜色全无:“害,别提了!这小子先斩后奏,现在儿媳妇快生了,我们老俩口总不能再看着这俩孩子租房子住了,准备把一套江景别墅给儿子,但是……”


见丈夫面露难色,李阿姨又补充道:“但是咱儿媳妇这姑娘吧,她有一点任性,她还有一点嚣张,我们是怕万一……”


陈律师见老俩口支支吾吾的模样,心里有了数:“我知道你们在担心什么了,别怕,按我说的来。”


于是乎,陈律师说:“我帮你们起草一个《房屋赠与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你们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老李夫妇将信将疑:“签这么个合同就完事了?”


见二人还是不放心,陈律师开启了普法模式:“这要搁以前,还没那么复杂,根据旧法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其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取消了原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父母如果想赠与子女房产,仅凭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不行,必须要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由此一来,签订一个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给自家孩子,就非常有必要了。


随后,陈律师为老李夫妇及孩子起草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带他们到公证处做了赠与公证。老李夫妇这才松了口气,开开心心回家去了。




02

爸妈送你钱

该签合同也得签



听老李夫妇说了这事后,老李的朋友老张夫妇也坐不住了。


二人来到律所,语重心长地说道:“陈律师,我们老俩口不像老李那两口子眼光好,年轻时没想着投资房产,全把钱存银行了。现在女儿嫁了人,我们俩合计着得赶紧给她买个房了。但是我们俩口子奋斗大半辈子也不容易,咱们女儿又善良,我们怕孩子吃爱情的苦,万一咱们的积蓄到时候再落到外人口袋里……”


陈律师转了转手中的茶杯,心里有了对策:“想必老李他们也跟你们说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后,给孩子买房光写她名字是远远不够的,得签个合同体现出你们的意思表示。你们的情况和老李家的情况也不太一样,这样吧,我给你们起草一份合同,你们回去和女儿签好。”


老张夫妇看了看《赠与合同》,疑惑道:“咦,这咋跟老李他们那份合同长得不太一样呢?”陈律师解释道:“是啊,他们是直接送房,将房屋从他们的名下转移登记到子女名下。而你们是把钱给孩子买房,等于‘送钱’。”



父母如果以赠与现金的方式为子女购买房产,那就要约定两部分的现金赠与。
一是首付款,约定在签订协议后XX日内将首付款从父母账户打到子女指定的账户;
二是还贷部分,约定父母向子女赠与房屋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讲清楚父母每月将相应的房屋贷款本息打到子女的还款账户上。当然了,在合同签订后,父母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打款,否则很可能就功亏一篑了。



听陈律师这么一说,老张夫妇才放下心来,签好陈律师起草的赠与合同后,满意地带着女儿去买房了。


后来,在陈律师的建议下,老张夫妇也到公证处对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虽然就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来说,公证不是必须,但做个公证,防止枝节横生,爸妈更稳妥,孩子更放心,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接下来的这个公证就不是“更稳妥”的问题了,不做可能就凉了。




03

房分你一半?

这种情况不做公证就是天方夜谭


显然,《民法典》折磨的不只是为孩子担忧的父母们,还有那些为爱痴狂的孩子们。


阿花气冲冲地跑进陈律办公室:“陈律,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我老公跟我结婚前给自己买了套房,婚后一直在还贷,居然一直瞒着我!我就说呢,他那个样子,怎么可能每个月在健身房花几千块锻炼?好家伙,原来是偷偷还房贷去了!”


陈律师安慰她:“没事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还贷和房屋相应的增值也有你的一半,亏不了。”


阿花更委屈了:“这是一半两半的问题吗?这是爱和信任的问题!我曾经也是匹脱缰的野马,也曾开着邻居家的Toyota追着日落,被父母说是最危险的地方我都去过。好不容易找了个人安定下来,居然有套房瞒着我?不行!我必须在这套房上加上我的名字!”


陈律说:“不行啊阿花,这房子还在还贷款,加不了名字。要不这样吧,你和你老公签个婚内财产约定,约定男方所有的婚前房屋为夫妻共有吧。”


阿花有些焦躁:“行行行,陈律师我信你的,你说签啥就签啥,签完了赶紧完事。”


“别急,还没说完呢,光签协议还不行,有个公证你不得不做……”陈律师抚平了阿花的情绪,为她阐释着来龙去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与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相比,民法典司法解释增加了“或者共有”的表述。以前将一方婚前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或许只会被视作单纯的“约定”,哪怕没有变更登记、没有做公证,这份约定也不能撤销。


但现在,情况迥然不同。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阿花的丈夫如果约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属于“赠与”,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约了也白约。不过,如果这份协议经过公证,那效果可就不一样了。


天地为证,不如做个公证,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了。所以,陈律给阿花夫妇拟出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写明房产由二人各占50%,然后带着他们去公证处做了个公证。

说清前因后果后,阿花这才熄灭怒火,回家去找老公喝whiskey酸了。


“只怕我自己会爱上你,不敢让自己靠的太近。”
你有你的情非得已,我有我的无可奈何。

父母买房送房?不签合同人心惶惶。
房子分你一半?不做公证道貌岸然。

一段婚姻里,想防范风险、
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没有什么错,

与其虚伪地夸夸其谈,不如现实地坦诚相见。
法律既能成为感情的润滑剂,
也能成为权益的保护伞;
专业律师既是守候您的常青树,
也是为您排忧解难的小伙伴!



主编 | 陈晖

文字 | 陈晖、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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