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这份合同不得不签,这个公证不得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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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民法典》元年。
要说今年的灵魂三连问,那必须是——
你结婚了吗?
你买房了吗?
你处理好买房和结婚的关系了吗?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广州新房房价连续8个月领涨一线城市,二手房价涨幅位居全国第三。这波房价上涨行情,怎一个“牛”字了得!与此同时,2020年31省结婚离婚大数据也在几天前公布,广东省结婚人数最多,以63.3万对位居全国第一。房价一直涨,也不及年轻人结婚的热情高涨。问题是,婚前婚后,关于房子的那些事你都处理好了吗?
《民法典》婚姻时代,有份合同不得不签,有个公证不得不做。房子越来越贵,催婚越来越紧,离婚又越来越难,这使不少中年人陷入了“危机感”——万一遇人不淑,房子被骗走一半怎么办?万一遇到了真爱,又该怎么给出物质上的诚意和承诺?啥合同不得不签?啥公证不得不做?
别慌,看看陈律最近亲办的三个真实案例,
你必将如鱼得水,
在《民法典》的蓝海里“长风破浪”——
01
爸妈送你房
不签合同全白忙
三月春风似剪刀,能把广州的温度剪到十度,却剪不断老李夫妇的担忧。
一天,老李夫妇找到了陈律。
“呀,老李,听说您儿子结婚啦,恭喜恭喜啊!”
可老李的脸上却喜色全无:“害,别提了!这小子先斩后奏,现在儿媳妇快生了,我们老俩口总不能再看着这俩孩子租房子住了,准备把一套江景别墅给儿子,但是……”
见丈夫面露难色,李阿姨又补充道:“但是咱儿媳妇这姑娘吧,她有一点任性,她还有一点嚣张,我们是怕万一……”
陈律师见老俩口支支吾吾的模样,心里有了数:“我知道你们在担心什么了,别怕,按我说的来。”
于是乎,陈律师说:“我帮你们起草一个《房屋赠与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你们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老李夫妇将信将疑:“签这么个合同就完事了?”
见二人还是不放心,陈律师开启了普法模式:“这要搁以前,还没那么复杂,根据旧法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其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
由此一来,签订一个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给自家孩子,就非常有必要了。”
随后,陈律师为老李夫妇及孩子起草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带他们到公证处做了赠与公证。老李夫妇这才松了口气,开开心心回家去了。
02
爸妈送你钱
该签合同也得签
听老李夫妇说了这事后,老李的朋友老张夫妇也坐不住了。
二人来到律所,语重心长地说道:“陈律师,我们老俩口不像老李那两口子眼光好,年轻时没想着投资房产,全把钱存银行了。现在女儿嫁了人,我们俩合计着得赶紧给她买个房了。但是我们俩口子奋斗大半辈子也不容易,咱们女儿又善良,我们怕孩子吃爱情的苦,万一咱们的积蓄到时候再落到外人口袋里……”
陈律师转了转手中的茶杯,心里有了对策:“想必老李他们也跟你们说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后,给孩子买房光写她名字是远远不够的,得签个合同体现出你们的意思表示。你们的情况和老李家的情况也不太一样,这样吧,我给你们起草一份合同,你们回去和女儿签好。”
老张夫妇看了看《赠与合同》,疑惑道:“咦,这咋跟老李他们那份合同长得不太一样呢?”陈律师解释道:“是啊,他们是直接送房,将房屋从他们的名下转移登记到子女名下。而你们是把钱给孩子买房,等于‘送钱’。”
父母如果以赠与现金的方式为子女购买房产,那就要约定两部分的现金赠与。
一是首付款,约定在签订协议后XX日内将首付款从父母账户打到子女指定的账户;
二是还贷部分,约定父母向子女赠与房屋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讲清楚父母每月将相应的房屋贷款本息打到子女的还款账户上。当然了,在合同签订后,父母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打款,否则很可能就功亏一篑了。
听陈律师这么一说,老张夫妇才放下心来,签好陈律师起草的赠与合同后,满意地带着女儿去买房了。
后来,在陈律师的建议下,老张夫妇也到公证处对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虽然就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来说,公证不是必须,但做个公证,防止枝节横生,爸妈更稳妥,孩子更放心,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接下来的这个公证就不是“更稳妥”的问题了,不做可能就凉了。
03
房分你一半?
这种情况不做公证就是天方夜谭
显然,《民法典》折磨的不只是为孩子担忧的父母们,还有那些为爱痴狂的孩子们。
阿花气冲冲地跑进陈律办公室:“陈律,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我老公跟我结婚前给自己买了套房,婚后一直在还贷,居然一直瞒着我!我就说呢,他那个样子,怎么可能每个月在健身房花几千块锻炼?好家伙,原来是偷偷还房贷去了!”
陈律师安慰她:“没事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还贷和房屋相应的增值也有你的一半,亏不了。”
阿花更委屈了:“这是一半两半的问题吗?这是爱和信任的问题!我曾经也是匹脱缰的野马,也曾开着邻居家的Toyota追着日落,被父母说是最危险的地方我都去过。好不容易找了个人安定下来,居然有套房瞒着我?不行!我必须在这套房上加上我的名字!”
陈律说:“不行啊阿花,这房子还在还贷款,加不了名字。要不这样吧,你和你老公签个婚内财产约定,约定男方所有的婚前房屋为夫妻共有吧。”
阿花有些焦躁:“行行行,陈律师我信你的,你说签啥就签啥,签完了赶紧完事。”
“别急,还没说完呢,光签协议还不行,有个公证你不得不做……”陈律师抚平了阿花的情绪,为她阐释着来龙去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 《民法典》 |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与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相比,民法典司法解释增加了“或者共有”的表述。以前将一方婚前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或许只会被视作单纯的“约定”,哪怕没有变更登记、没有做公证,这份约定也不能撤销。
但现在,情况迥然不同。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阿花的丈夫如果约定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属于“赠与”,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约了也白约。不过,如果这份协议经过公证,那效果可就不一样了。
主编 | 陈晖
文字 | 陈晖、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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