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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全职太太没有保姆贵?家务补偿为何那样低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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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的“后台”?

家庭煮夫的“靠山”?

《民法典》第1088条,果真如传说中的那般神奇吗?



《民法典》第1088条被誉为“唤醒”家务补偿制度的摇铃,它取消了原先《婚姻法》要求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然而,最近的几个离婚家务补偿案例,却让大家对所谓的“家务劳动保护伞”产生了质疑——


首例:北京房山案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有网友调侃,当了五年保姆,年薪一万,月薪800,全职太太还不如小时工!


哦?真的是这样吗?别急,还有更“廉价”的“保姆”——


漫天要价,就地赔偿:浙江台州案


2018年1月,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驳回。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杨先生则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孩子出生后,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外地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此案,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 5000 元的标准补偿共计 19 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8400 元,并向齐女士补偿 1.5 万元。



请求19万,判1.5万?此案一出,可谓是激起了民愤。网友们不禁吐槽:“这是找老婆啊?不知道的还以为在找免费保姆呢!”“保姆还有节假日呢,全职太太可没有!”


同样是全职太太,同样结婚五年,北京的判5万,浙江的判一万五。所以,全职太太为家庭的多年付出真的只值这么点?全国统一定价?


有人说:不对啊,我记得山东一个家庭主妇拿了93万呢!



天价补偿?山东烟台案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好家伙,93万又是怎么回事?难道烟台的全职太太比较高贵?



别扯了,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纯属误导。虽然《民法典》1088条好,但也不是这样硬蹭的……仔细看看,本案关于财产的调解内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轿车、全部存款均归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


这不就明白了?这93万的“补偿”并非“家务补偿”,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车子、房子、存款全给了男方,补偿女方93万也是合情合理。一些媒体断章取义,给本案故意套上《民法典》家务补偿的帽子,也不知是想骗一骗全职太太,还是想耍一耍广大人民群众……



言归正传,93万是假,5万和1.5万是真,所以,

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补偿到底为什么这么低?这些数额又是怎么确定的?


补偿何其低?财产分割的事后救济


家务补偿1.5万,并不等于离婚只拿到了1.5万。你只看到了低额的“家务补偿款”,却没看到“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要知道,全职太太可不是在家当免费保姆,对方在外工作赚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全职太太能分一半!拿山东烟台93万的案例来说,虽然此案中女方的家务补偿被证明是误读,但她也确确实实分到了93万的共同财产呀。假设浙江台州案里,男方在结婚5年内辛辛苦苦打工赚了100万,那么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方可能会分到50万,虽然女方照顾家庭很辛苦,但分割共同财产和家务补偿也够意思了,总不能把赚钱养家的男方榨干吧?


我们看到,在这些案件的评论区中,也夹杂着不同的声音:“全职太太又不工作,能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凭什么还要给家务补偿?”反问一句,如果不是全职太太把照顾家庭的活全揽了,对方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吗?离婚后,有工作的一方可以继续赚钱、吃穿不愁,可全职太太呢?她们回归职场有多难你考虑过吗?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的背后,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在全职太太的照料下,配偶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工作机会的增多,这些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总而言之,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不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经充分保障了其权利。


何以估其价?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北京房山案的主审法官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浙江台州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表明: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结来看,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4个因素进行考量:


(一)婚姻存续时间。不仅包括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强度,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越高。


(二)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综合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生活成本等指标,来进行比较和考量,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同时也需考虑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三)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需综合考量投入家务的时间、强度、种类。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四)家务劳动的影响。一方面是家务劳动的积极效益,如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另一方面是家务劳动的消极影响,例如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样一些情况。比如男方明明很有钱,但他的财产要不就是婚前的,要不就是找别人代持的,收入也全打给父母。这种人多数是纨绔子弟,好逸恶劳,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如果按一般的审判原则,女方在离婚时基本上难以分割到任何财产,因为男方婚后名下确实一穷二白。如果一个不留神,尽了更多家庭义务的女方名下存了些钱啊公积金啊什么的,说不定还得倒贴分给对方。想问天问大地,你说这合理吗?窦娥也没这么冤吧?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家务劳动补偿是调节财产分配的有效工具。所以,陈律师觉得,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家务劳动补偿应该适当调高。


结婚不是当保姆,离婚不是买彩票。只有将夫妻一方为提高整个家庭利益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贬损和信赖利益损失,在离婚时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认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才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对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民法典》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打破了财产制的限制,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原先《婚姻法》的“僵尸条款”在民法典时代熠熠生辉。如今,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通过构建离婚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最终促进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家务补偿作为离婚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被《民法典》唤醒后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实践。然而,如何正确向民众释法、避免其产生对离婚补偿的混淆和误解,如何科学地对家务劳动进行量化、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家务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所在。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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