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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出台《意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月8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了法治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明确提出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任务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使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落细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促发展各项措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

从六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刑事犯罪方面,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以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拒绝配合治疗等造成病毒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严惩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利用疫情寻衅滋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以及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资源,以及贪污挪用防控物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涉疫案件协作配合、复杂案件研判会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依法惩治犯罪,形成强大震慑,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确保涉及疫情防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方面,要求各级法院要全面排查梳理在审涉企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慎用和变更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承担疫情防治防控任务企业的涉诉案件,要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司法成本。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要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对于财产查控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治防控任务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采取查控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解除,坚决防止司法措施不当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在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方面,要求高度关注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双重”影响,秉持善意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认真落实相关司法政策特别是省委政法委《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和省高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多行“雪中送炭”的“暖企”之举,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要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救助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要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灵活担保方式。要依法慎用执行强制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成品等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和销售;对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留出时间、创造条件。要妥善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在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方面,要求重点关注相关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行业、房屋租赁市场、劳动用工领域等发生的矛盾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纠纷化解关口,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要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和政策问题研究,就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开展司法研判,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确保矛盾纠纷公平公正处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拖欠薪酬、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用工稳定。要加强与工商联、商会协会等沟通,实时掌握和及时回应企业涉法诉求,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方面,要求加大吉林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互联网审判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在全省法院的应用力度,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布智能化办案的渠道和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跨域立案、电子缴费、网上开庭、网络查控等方式办理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业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线上”服务。要全面推进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最大限度减少案卷移送、文书送达、开庭合议、信访接待等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而耽搁的,要依法适用期限顺延的规定。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及时妥善审理执行相关案件。


——在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院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选取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助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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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研究室 


 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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