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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你想知道的房屋租赁那些事儿
疫情之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呆在家中的租客们租的房子住不了,租的店面开不了,一些房东免租的行为也在社交媒体上被点赞。那么,房租到底该不该交?能否要求“包租婆”降低点房租?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事由,单方免责解除租赁合同呢?
案例回顾
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
日前,随着返程复工的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纠纷受到普遍关注。4月20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
今天小编就结合《意见》和审判实践
对疫情之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见问题
做出解答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见问题
Q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这个解答非法律专业的朋友读起来可能有点绕口,小编简单解释下,本条是指无论是房东或是租客,不能说因为有疫情,想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疫情期间能否解除合同还是得看是否满足解除条件。这个解除条件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是疫情防控前就已经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第二则是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合同解除条件,最典型的就是因疫情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重点回顾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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