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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 保障春耕促发展
案 情 介 绍
赵某等5人先后在张某处购买种子和化肥共计6万余元并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张某多次索要,赵某等人均以张某所卖种子是假种子为由拒不给付农资款,于是张某拟向镇赉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等人偿还货款6万余元。
法院立案庭窗口接待人员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此案导入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员充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诉前调解流程,说理释法,求同存异,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调解下,赵某等人表示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但由于当下正处在春耕阶段,赵某等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经调解协商,张某同意赵某等人秋收后给付货款。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前调解员快速反应、及时调处下迅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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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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