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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出台《法官业绩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官考评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体系,推动实现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审判质效“双提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务员分类考核相关要求,近日,吉林高院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官业绩考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25条,对组织机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压实个人司法责任、细化分类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体现了“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法官评法官”,强化法官在考核中的主体作用。《办法》提出组建法官业绩考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员额法官组成,由相关审判办案部门从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绩效考核工作的员额法官中推荐产生,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参与法官考评工作,进一步突出法官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价。考评委员会研究年度法官业绩考评的范围内容、考核方式、分值权重等相关事宜,审议确定员额法官考评结果,受理并反馈考核结果异议处理情况等。考评委员会下设审判业务考核小组和综合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考评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时,进一步提升部门法官互评和序列内法官互评赋分权重,季度考核时部门法官互评占20%,年度考核时法官互评占40%。二是突出首责主业,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办法》明确法官业绩考评采取季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工作绩效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将办案质量效率作为法官业绩考评重点,每年考评委员会及审判业务考核小组研究确定法官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从办案工作量、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四个方面设置10项具体办案指标,突出“评”司法质量,“考”司法效率。三是突出融合贯通,实现法官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核内在统一。为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考核结果异化等问题,《办法》在确定考核内容时,整体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指标体系,并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在设定办案绩效指标基础上,细化共性指标21项、精品工程指标47项、加分标准29项,确保法官考评既充分体现法官群体的职业特点,又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一致。四是突出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办法》将法官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法官评先选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要动态确定法官季度办案底线标准,每季度对未达到最低标准且总分数排名后20%的人员确定为三档,对评为三档的法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整改。年度两次以上被评为三档的法官,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做出退出员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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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审核:米于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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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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