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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月丨依法解冻账户 助企纾困解难
今年1月,原告某公司向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因该企业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均没有达到保全数额,且四个账户余额的总和也没有达到保全金额90000元,故法院将上述四个账户均予以冻结。
今年5月被告企业准备复工复产,但是由于该企业账户均被冻结,导致其经营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于是该企业便向被冻结的一个账户足额存入保全金额90000元,随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其他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办案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考虑要保证申请人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了解双方的困境和权益后,随即作出裁定,对其他三个银行账户解除了冻结。目前,该企业已通过账户的解冻,顺利地完成了复工复产的准备工作,回归了正常的经营轨道。
这次解除保全措施,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又充分考虑了被保全企业的需求和困境,面对企业的实际困难,净月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快速、妥善办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纾困解难,为辖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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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审核:米于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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